宜昌最新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方法和标准

第一部分 考评项目和评分标准

一、机动车管理(共22分)

1、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1分)

符号:P1

定义: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按照规定渠道订购,印刷和制作质量符合标准。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软件检测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1)查阅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订购或领用凭证资料,现场检查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制作、印刷质量以及防伪标识、尺寸规格等,使用等级评定专用软件检测机动车登记信息工作数据库中的登记证书编号、行驶证编号;

(2)现场检查办证窗口是否按规定启用新版行驶证。

分值确定:

(1)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按规定渠道订购或领用,得0.4分;

(2)机动车号牌符合标准,得0.2分;

(3)登记证书编号、行驶证编号符合规定,得0.2分;

(4)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行业标准,启用新版行驶证,得0.2分。

注:①第(1)项未得分的,P1项不得分;②第(1)、(2)、(4)项有一项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

 

2、机动车登记业务岗位、流程和法定证明、凭证(2分)

符号:P2

定义: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设置业务岗位,并按规定业务流程办理机动车登记,各业务岗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法定证明、凭证,档案内的法定证明、凭证齐全、有效。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调阅档案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1) 使用等级评定专用软件在机动车登记信息工作数据库中随机抽取50辆机动车登记信息(不含状态为“转出”、“注销”),抽取的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日期在 2009年1月1日至考评2个工作日前的时段内。业务类型:注册登记20辆(其中,进口小型汽车10辆、国产小型汽车10辆),变更登记15辆,转移登记 (含转入)15辆。调阅相应机动车档案;

(2)对照岗位人员及变动情况名单,检查机动车登记信息工作数据库中记载的岗位人员姓名;现场检查机动车岗位设置、窗口标识设置、岗位审核事项;

(3)检查档案内法定证明、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使用等级评定专用软件在机动车登记信息工作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初次登记日期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的10辆重点机动车信息(包括使用性质变更、初次登记日期变更、技术参数不符等),检查机动车登记是否规范。

将抽取的信息和检查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一)》(见附件1)。

分值确定:

(1)对外窗口标识设置统一和规范,按规定的业务流程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得0.5分;

(2)50份机动车档案中法定证明、凭证全部真实、齐全,得1分(其中,发现1份档案不真实或不齐全的,扣0.5分);

(3)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规范,得0.5分(其中,发现1份档案不规范的,扣0.2分)。

注:① 考核县级车辆管理所时,抽取30辆委托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登记信息(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各10辆);②县级车辆管理所的业务岗位设置,符合 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基本岗位;③对申请人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未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 所;④第(3)项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三等以上车辆管理所。

 

3、查验机动车(3分)

符号:P3

定 义: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机动车,确认机动车唯一性;核对机动车技术参数,登记的机动车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本地机 动车技术参数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辖区道路行驶的货车和挂车按照规定规范粘贴反光标识和安装防护装置。

评定方法:暗访、现场检查、软件检测和调阅档案相结合。

(1)检查车辆管理所提供的查验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2) 查看机动车查验岗人员设置情况: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 品运输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监督、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 行监督;

(3)检查查验项目落实情况: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进口机动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等的注册登记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是否由民警 完成,货车和挂车是否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是否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检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等是否内部传递;

 

(4)使用等级评定专用软件,抽取本地机动车技术参数库中维护修改的机动车型号,检查修改的机动车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5) 使用等级评定专用软件,在机动车登记信息工作数据库中随机抽取20辆初次登记日期在2009年1月1日至考评2个工作日前的货车,查阅机动车档案中的照 片,检查是否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规定粘贴反光标识和安装防护装置。

将抽取的机动车信息和检查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二)》(见附件1);

(6)夜间在辖区道路上随机拍摄50辆货车和挂车(含非本辖区登记的货车和挂车),检查是否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规定规范粘贴反光标识和安装防护装置。

将检查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三)》(见附件1)。

分值确定:

(1)查验员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资格证书,得0.5分;

(2)由民警负责机动车查验或采用现场监督、抽查复核等方式监督机动车查验,得1分;

(3)落实机动车查验项目,确认机动车和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得0.5分;

(4)按规定核对机动车技术参数,得0.5分(其中,有1种车型与标准机动车技术参数库不符的,扣0.5分);

(5)执行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标准,得0.5分(未粘贴或不规范粘贴反光标识、未安装防护装置的,每辆扣0.2分)。

注:① 第(1)、(2)、(3)项未得分的,P3项不得分;②第(1)、(2)、(3)项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③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 装、报废以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除外)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④随机拍摄的货车和挂车中,有10%以上未粘贴 或不规范粘贴反光标识和安装防护装置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

 

4、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2分)

符号:P4

定义: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同时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

评定方法:暗访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分值确定:按规定同时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自行编排方式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且供机动车所有人自行编排的号牌号码资源充足的,得2分。

注:①P4项未得分或存在号牌资源未全部进入计算机选号系统,存在预留号牌、领导批示指定号牌、拍卖号牌等现象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②未使用全省(区、市)统一计算机选号软件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5、机动车注册登记率(2分)

符号:P5

定义:抽查的机动车与车辆管理所登记信息相符的数量,占所有抽查机动车数量的比例。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

(1)在辖区道路上随机拍摄100辆机动车(不含非本辖区登记的机动车。其中,营运载客汽车20辆,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辆;重、中型载货汽车20辆;轻、微型载货汽车10辆,三轮汽车5辆,低速载货汽车5辆;摩托车20辆。);

(2) 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对随机拍摄的机动车进行查询比对,确认机动车是否存在,核对车辆类型、车辆品牌等信息是否相符。随机拍摄的无牌或使用单面号牌机动车, 以及与登记的车辆类型、车辆品牌不一致或登记的机动车状态不符合道路行驶条件(状态为“注销”、“转出”)的,视为不相符。

将检查、比对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四)》(见附件1)。

分值确定:

(1)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率达到100%,得0.8分;

(2)重、中型载货汽车注册登记率达到100%以上,得0.5分;

(3)轻、微型载货汽车注册登记率达到95%以上,得0.3分;

(4)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注册汽车登记率达到90%以上,得0.2分;

(5)摩托车 注册登记率达到80%以上,得0.2分。

注:考核县级车辆管理所时,在县级辖区道路上随机拍摄40辆机动车(其中,三轮汽车10辆,低速载货汽车10辆,摩托车20辆)。

 

6、机动车定期检验率(2分)

符号:P6

定义:抽查的机动车中已进行定期检验的数量,占所有抽查登记机动车数量的比例。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

该项目可与P5项同时考评。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查询抽查机动车的检验有效期。有效期止大于或等于当前月份的,认定该机动车已进行定期检验。

将检查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四)》。

分值确定:

(1)营运载客汽车及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得0.6分;

(2)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汽车定期检验率达到90%以上,得0.6分;

(3)轻、微型载货汽车及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定期检验率达到75%以上,得0.6分;

(4)摩托车定期检验率达到70%以上,得0.2分。

 

7、报废机动车注销公告率(2分)

符号:P7

定义: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临界报废通知、逾期报废公告和档案强制注销的数量,占所有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数量的比例。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和软件检测相结合。

(1) 使用等级评定专用软件,在机动车登记信息工作数据库中随机抽取20辆在2009年1月1日至考评日前1个月内应“强制注销”的机动车(不含状态为“注 销”、“转出”、“被盗抢”、“嫌疑车”、“停驶”、“查封”),与机动车报废期满2个月前的通知凭证核对,并将抽取和核对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 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五)》中,计算机动车临界报废通知率;

(2)在上述抽取的20辆应“强制注销”机动车中,与逾期报废公告记录核对,并将核对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五)》中,计算机动车逾期报废公告率;

(3) 使用等级评定专用软件,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统计2009年1月1日至考评日前1个月内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总数(不含状态为注销、转出、被盗抢、嫌疑 车、停驶、查封),从中检索状态为“强制注销”的数量,计算报废机动车档案强制注销率。将检测结果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五)》。

分值确定:

(1)机动车临界报废通知率达到100%,得0.5分;

(2)机动车逾期报废公告率达到100%,得0.5分;

(3)报废机动车档案强制注销率达到100%,得1分。

 

8、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率和监销率(3分)

符号:P8

定义: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率是指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中,办理了注销登记业务的比例。报废机动车监销率是指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报废后,由车辆管理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数量占应监销总数的比例。

评定方法:软件检测和调阅档案相结合。

(1)使用等级评定专用软件分车辆类型计算2009年1月1日至考评1个月前的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不含状态为“转出”、“被盗抢”、“嫌疑车”、“查封”)的注销登记率,并将检测结果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六)》(见附件1);

(2) 使用等级评定专用软件随机抽取50辆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其中,20辆大型客车、15辆中型以上货车,15辆其他营运车),查阅相应的机动车档案,检 查注销登记业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核对系统注销登记信息,检查档案内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有无粘贴客车车身或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 辆识别代号部件的照片,有无民警签字,并计算报废机动车的监销率。

将抽取信息和检查情况分别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七)》(见附件1)。

分值确定:

(1)大型客车注销登记率达到100%,得0.8分。达到93%至99%,分别得0.1~0.7分;

(2)中型以上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注销登记率达到95%以上,得0.6分。达到90%至94%,分别得0.1~0.5分;

(3)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销登记率达到90%以上,得0.2分;

(4)轻、微型非营运载货汽车注销登记率达到70%以上,得0.2分;

(5)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注销登记率达到70%以上,得0.1分;

(6)摩托车注销登记率达到60%以上,得0.1分;

(7)机动车监销率达到100%,得1分。

注:① 大型客车注销登记率未达到100%,中型以上货车和其它营运车辆注销登记率未达到98%以上,监销率未达到100%,不得评为一等车管所;②有5份以上档 案的注销登记业务资料及监销资料不合格的,视为“未对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进行监督销毁”;③未对大型客、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 进行监督销毁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9、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2分)

符号:P9

定义: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评定方法:暗访、现场检查和调阅档案相结合。

(1)检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是否审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查验机动车,是否核查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是否比对机动车被盗抢信息库;

(2) 使用登记评定专用软件随机抽取20条在考评前1个月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信息(含受委托检验),调阅相应存档资料,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核对与机动车登记系统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生效和终止日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检验日期等信息的一致 性,检查检验有效期签注的准确性。

将检查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八)》(见附件1)。

分值确定:

(1)按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得1分(其中,未按规定核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扣0.5分;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扣0.5分);

(2)机动车登记系统中检验合格标志信息录入准确,得1分(1项记录不符合的,扣0.2分)。

注:①未查验机动车,P9项不得分;②为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机动车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10、机动车档案(3分)

符号:P10

定义:机动车档案装订规范、资料齐全,符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注销、撤销机动车登记的,按规定保存、销毁机动车档案。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调阅档案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该 项考评与P2项同时进行。使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一)》(见附件1)记录的机动车信息,调阅相应的机动车档案,核对机动车档案与机 动车登记系统信息的一致性,将核对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一)》;查看销毁档案登记簿和销毁记录。

分值确定:

(1)机动车档案装订规范、资料齐全,得1分(装订不规范或资料不齐全的,每份档案扣0.2分);

(2)机动车档案资料记载信息和机动车登记系统信息一致,得1分(档案中有1数据项不一致的,扣0.2分);

(3)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保存、销毁机动车档案,得1分。

 

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共33分)

11、机动车驾驶证(1分)

符号:P11

定义:使用全国统一式样、规格和防伪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防伪膜按照规定渠道订购,印刷和制作的质量符合标准。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1)查阅机动车驾驶证、防伪膜的领用凭证资料,现场检查机动车驾驶证的印刷质量、防伪标识、尺寸规格等;

(2)现场检查办证窗口是否按规定启用新版驾驶证。

分值确定:

(1)机动车驾驶证按规定渠道订购,得0.6分;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行业标准,使用新版驾驶证,得0.4分。

注:①第(1)项未得分的,P11项不得分;②第(1)、(2)项有一项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

 

12、驾驶证申领业务岗位、流程和法定申请资料、证明(3分)

符号:P12

定义: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设置业务岗位,并按规定业务流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各业务岗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法定证明、凭证,档案内的法定证明、凭证齐全、有效。落实驾驶证申领限制受理制度和科目考试期限规定。

评定方法:暗访、现场检查、调阅档案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1)使用等级评定专用软件随机抽取本地初领且初次领证日期在2009年1月1日至考评2个工作日前的50条驾驶证信息(其中,20条大型货车,20条小型汽车,10条摩托车),调阅相应驾驶证档案;

(2)对照岗位人员及变动情况名单,检查驾驶证申领业务流程中记载的岗位人员姓名;现场检查机动车驾驶证岗位设置、岗位审核事项;

(3)检查档案内资料、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检查各考试科目的考试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4)通过暗访和现场检查,核查是否存在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买卖驾驶证问题;

(5)使用等级评定专用软件在驾驶证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初次领证日期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的10本重点驾驶证信息(包括驾驶证有效期更正、初次领证日期更正、异地驾驶人申领等),检查驾驶证核发是否规范。

将相关信息和检查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九)》(见附件1)。

分值确定:

(1)按规定设置业务岗位和按业务流程办理驾驶证申领业务,得1分;

(2)档案资料、证明真实、有效、完整,各科目考试期限符合规定,落实驾驶证申领限制受理制度,得1分(1份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分;3份不合格的,视为“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买卖驾驶证”);

(3)驾驶证核发规范,得1分(其中,发现1份档案不规范的,扣0.2分)。

注:① 对县级车辆管理所考核时,随机抽取20条摩托车驾驶证信息,其中,2份驾驶证档案不合格的,视为“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 合格发证、买卖驾驶证”;②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买卖驾驶证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③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 合格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④第(3)项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三等以上车辆管理所。

 

13、驾驶人考试设备、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8分)

符号:P13

定义:理论、场地考试设施配备及实际道路设置符合标准和要求,设备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齐全,考试用车符合规定。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查阅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备案材料,并现场核对考试用车、理论考试设备、场地考试设施配置以及实际道路设置情况。

分值确定:

(1)理论考试使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系统,得2分;

(2)场地考试项目齐全,设施符合要求,满足10个基本项目的考试要求,考试场地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备案,得2分;

(3)实际道路符合考试要求,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满足13个基本项目的考试要求,考试道路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备案,得2分;

(4) 考试用车符合规定,车辆配备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备案,得2分(其中,使用不符合车长要求和速度挡位配置的考试车辆,该项目不得分;在科目二考试 中,有违规拆卸座椅及座枕、折拢外后视镜、拆除车后门、方向盘上做标记、大货车尾部插竹竿等现象,扣1分;在科目三考试中,未设置明显的考试用车标志,未 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内外后视镜装置,扣1分)。

注:①场地考试项目未推行驾驶人路考系统的,不得评为一等车辆管理所;②除三轮汽车、牵引 车、摩托车外,场地考试项目未使用驾驶人桩考系统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③第(2)、(3)、(4)项有一项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 理所;④第(1)项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三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⑤未使用全国统一的科目一考试题库和全国统一版本的驾驶人科目一考试软件,未使用驾驶人考试监 管系统软件,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14、驾驶人考试制度(4分)

符号:P14

定义:建立健全考试工作制约、防范机制,落实考试员持证上岗、考试成绩双签名、考试质量抽查和考试业务监控分析等驾驶人考试制度,落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1)检查车辆管理所提供的考试员名单、考试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2)检查考试员工作考评制度、考试质量抽查制度、管理台帐和考试业务监控分析通报;

(3)采用P12项考评时随机抽取的50条驾驶证信息,调阅驾驶证档案,检查档案内各科目考试双签名记录;

(4)检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及工作管理台帐。

分值确定:

(1)考试员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资格证书,得0.5分;

(2)落实考试员工作考评制度,对考试员实行年度考核、定期培训和考试,台帐齐备、记录清晰,每周对考试业务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得0.5分;

(3)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前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各科目考试前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进行宣传,得0.5分;

(4)场地和实际道路考试落实考前点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制度,全科目考试合格后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得0.5分;

(5)落实驾驶人考试质量抽查制度,定期进行考试质量抽查,得0.5分;

(6)随机抽取的50份驾驶证档案中均有双签名记录的,得0.5分(1份档案中无双签名记录的,扣0.1分);

(7) 落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得1分(其中,未建立考试工作纪律检查制度和实施方案,该项目不得分;考试民警及工作人员未与车管所所长签订责任状, 扣0.5分;未定期组织对考试员进行测评且无调查问卷,扣0.5分;无考试员日常检查管理台帐,扣0.5分;未在科目考试场地和候考区域公示考试工作纪 律,该项目不得分)。

注:①第(1)、(2)、(3)、(4)项中有一项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②第(7)项未得分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15、驾驶人考试管理(9分)

符号:P15

定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中,考前审核参考人员身份,落实各考试科目内容、评分标准,考场组织有序、管理严格。

评定方法:暗访、现场检查相结合。

分值确定:

(1) 理论和场地考试设置候考区,实行封闭式考试管理,场地考场设置专门供群众监督的窗口,得1分(理论考场各考位之间未设置有效间隔设施的,扣0.5分;场地 考场未采取物体隔离封闭的,扣0.5分;场地考场未设置专门供群众监督窗口的,扣0.5分。未设置候考区或发现有与考试无关的人员随意出入考场的,该项目 不得分);

(2)使用视频、录音等手段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得0.5分;

(3)科目二考试项目齐全,严格执行各种准驾车型的必考项目;选考项目随机抽取,无固定考试项目现象,得2分;

(4)科目三考试项目齐全,严格执行必考项目;选考项目随机抽取,无固定考试项目现象,落实夜间考试项目,得2分;

(5)考试员按照考试标准严格评判,得1分;

(6)考试员审核参考人员身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无现场作弊或代考等现象,得1分;

(7)实行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任务,同一考试员未对同一申请人进行场地、实际道路考试,得0.5分;

(8)考场管理严格、秩序良好,得0.5分;

(9)考场环境整洁,设置考试流程、考试须知、考试项目及标准、考试员照片及警号公告栏,得0.5分。

注:① 第(1)、(3)、(4)、(5)、(6)、(8)项中有一项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②未在理论考场内安装摄像监控设备并在候考区实时播 放供群众监督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③未在科目二、三考试过程中使用视频、录音等手段进行监督检查的,不得评为一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④发现考试 中存在现场舞弊和代考现象,不予制止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⑤未向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提供优先安排考试、科目一专用考试机位的,不得评为三等以上车 辆管理所。

 

16、考试质量跟踪调查(1分)

符号:P16

定义:本地初领且驾龄在1年以内发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占本地初领发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比例。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1)由当地交管部门提供考评前12个月内的《本辖区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统计表》(见附件5),计算本地初领且初次领证日期在1年以内的驾驶人数量以及所占比例;

(2)从《本辖区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机动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统计表》中随机抽查20份记录与交通事故案卷核对,验证真实性。

分值确定:比例在10%以下,得1分。

注:① 比例在10%~20%之间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②比例在20%~30%之间的,不得评为三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③比例在30%以上或统计资料有 错报、漏报、瞒报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④本地初领且驾龄在3年以内发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占本地初领发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机动车驾 驶人数量的比例在30%以上的,不得评为一等车辆管理所。

 

17、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管理(4分)

符号:P17

定义:落实对交通违法记分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教育、考试制度,对停止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公告,档案内撤销、吊销驾驶证的法律文书齐全。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软件检测和调阅档案相结合。

(1)随机抽取10份考评前1个月内制作,有违法记分记录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中的记分记录核对。将核对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十)》(见附件1);

(2)由计算机随机抽取50条当前违法记分在12分以上、满分时间在 2009年1月1日至考评1个月前的驾驶证信息,统计其中已通知参加教育考试的人数,计算参加教育考试通知率,将检查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十一)》(见附件1);

(3)在上述50条驾驶证信息中,统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中状态为“停止使用”的数量,与车辆管理所的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清单比对,计算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率,将检查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十一)》(见附件1);

(4) 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20条撤销、吊销时间在2009年1月1日至考评1个月前的驾驶证信息,调阅相应的驾驶证档案,检查驾驶证档案内的注销 业务资料(未收回驾驶证的,应核对车辆管理所公布的驾驶证作废公告清单)。将检查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十二)》(见附件 1)。

分值确定:

(1)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中交通违法记分录入准确,得1分(1份违法记分未记录或录入错误,扣0.5分);

(2)参加教育考试通知率达到100%,得1分;

(3)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率达到100%,得1分;

(4)档案中撤销、吊销驾驶证的法律文书齐全,得1分(发现有1份注销业务资料不齐全或不能提供驾驶证作废公告清单的,不得分)。

 

18、驾驶证档案管理(3分)

符号:P18

定义: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装订规范、资料齐全,符合《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要求。注销、撤销、吊销驾驶证的,按规定保存、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和调阅档案相结合。

该 项考评与P12项同时进行,使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九)》(见附件1)记录的驾驶证信息,调阅相应的驾驶证档案,核对机动车驾驶证 档案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的一致性。将核对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九)》;查看销毁档案登记簿和销毁记录。

分值确定:

(1)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装订规范、资料齐全,得1分(装订不规范或资料不齐全的,每份档案扣0.2分);

(2)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记载信息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信息一致,得1分(档案中有1数据项不一致的,扣0.2分);

(3)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保存、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得1分。

 

三、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共14分)

19、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统一软件使用情况(3分)

符号:P19

定 义: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应用符合《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及资源库建设任务书》、《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及资源库建设 实施方案》规定;操作流程及日志信息保存完整、准确,业务数据及时归档,系统参数设置准确,系统标准数据代码符合标准。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和软件检测相结合。

(1)检查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统一软件升级情况;

(2)现场查看民警操作使用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的情况;

(3)采用P2、P12项随机抽取的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使用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软件,检查业务流程及日志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4)使用等级评定专用软件检查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参数、代码设置情况,查看部门权限、接口、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驾驶证档案编号、程序功能等参数的设置情况;检查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的每月异地申请人数上限、自培人数上限、单日考试人数上限等重要参数设置情况。

(5)检查考评2日前有无已制证但未归档的积压业务(嫌疑、退办业务除外);

(6)检查考评2日前有无下载驾驶证转出、驾驶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机动车异地报废解体、机动车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转递信息。

分值确定:

(1)按规定时限要求使用最新版本的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软件,得0.5分;

(2)民警能正确、熟练操作使用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得0.3分;

(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及日志完整、准确,得0.2分;

(4)系统参数设置准确、合理,得0.5分(不符合规范设置,每项扣0.1分);

(5)系统标准数据代码符合标准,得0.5分(不符合标准的,每条记录扣0.1分);

(6)无积压业务,得0.5分(每笔积压业务扣0.1分);

(7)及时下载驾驶证转出、驾驶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机动车异地报废解体、机动车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转递信息,得0.5分(每笔延时下载信息扣0.1分)。

注:① 第(1)、(4)、(5)、(6)、(7)项有一项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②未按规定使用系统“驾驶证限制申请人信息表”,在办理驾驶证 申领业务时,未查询驾驶证申领限制条件信息的,不得评为三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③采用反编译等非法手段篡改统一版软件或修改标准数据库结构(包括表结构、主 键等)的,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20、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扩充软件使用情况(2分)

符号:P20

定义: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扩充软件系统应用符合《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及资源库建设任务书》、《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及资源库建设实施方案》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的扩充软件办理业务,实现与主要外挂系统的关联。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和软件检测相结合。

(1)检查扩充版软件的开发是否符合《扩充版软件开发技术指南》要求,本地使用的扩充版软件是否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开发(含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自主开发);

(2)查阅本地的扩充版软件系统项目清单及功能说明,检查是否有机动车选号、机动车照片管理、驾驶人照片管理、业务统计等必要的扩充模块;

(3)查阅实现联网的主要外挂系统项目清单及联网方式说明,通过等级评定专用软件和现场检查,查看外挂系统使用标准接口的情况,检查主要外挂系统是否与统一版软件实时联网。

将检查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十三)》。

分值确定:

(1)使用全省统一扩充软件系统(含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自主开发),无不符合规定功能模块,得0.5分;

(2)扩充软件必要功能齐全,得0.5分(缺少1项功能的,扣0.1分);

(3)违法信息系统、收费系统、安全技术检验等主要外挂与机动车登记统一软件实时联网,得0.5分;

(4)科目二考试系统、违法信息系统、收费系统等主要外挂与驾驶证管理统一软件实时联网,得0.5分。

注:①第(1)项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三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②第(3)、(4)项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

 

21、机动车登记系统数据质量及上传率(3分)

符号:P21

定义:机动车登记系统数据符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数据质量检测标准》、《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规范》规定,数据项完整、准确,上传及时。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和软件检测相结合。

使用等级评定专用软件检测机动车登记系统中2000-2009年数据的准确率和完整率,同时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比对一致性,计算上传率。

将检测结果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十四)》。

分值确定:

(1)主要数据项(即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必须录入的数据项)差错率在5‰以下的,得2分(其中,差错率在5‰~10‰(含)之间的,得1分);

(2)上传率达到100%的,得1分。

注:① 数据质量差错率在2‰以上的,不得评为一等车辆管理所;②数据质量差错率在5‰以上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③数据质量差错率在10‰以上的,不 得评为三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④数据质量差错率在20‰以上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⑤上传率未达到100%,不得评为二等车辆管理所。

 

22、驾驶证管理系统数据质量及上传率(3分)

符号:P22

定义:驾驶证管理系统数据符合《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证数据质量检测标准》规定,数据项完整、准确,上传及时。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和软件检测相结合。

使用等级评定专用软件检测驾驶证管理系统中2000-2009年数据的准确率和完整率,同时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比对一致性,计算上传率。

将检测结果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十五)》。

分值确定:

(1)主要数据项(即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必须录入的数据项)差错率在5‰以下的,得2分。差错率在5‰~10‰(含)之间的,得1分;

(2)上传率达到100%的,得1分。

注:① 数据质量差错率在2‰以上的,不得评为一等车辆管理所;②数据质量差错率在5‰以上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③数据质量差错率在10‰以上的,不 得评为三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④数据质量差错率在20‰以上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⑤上传率未达到100%,不得评为二等车辆管理所。

 

23、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运行保障(3分)

符号:P23

定义:计算机配置符合《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及资源库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机房设置规范、安全设施齐全。建立完善的计算机系统运行保障机制。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和查阅相关资料相结合。

分值确定:

(1)机动车/驾驶人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配置符合《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及资源库建设实施方案》规定,得0.5分;将检测结果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十六)》;

(2)设置专用计算机机房,设施配置齐全,得0.5分;

(3)车辆管理所工作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配置及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得0.5分;

(4)建立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管理制度,落实个人密码定期变更制度,以及计算机用户权限信息与文字台帐定期核对制度,得0.2分;

(5)制定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制度,建立计算机系统日常运行保障机制,得0.3分;

(6)配备足够的运行维护人员,系统维护工作保障有力,得0.2分;

(7)建立机动车/驾驶人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备份机制,并制定紧急情况下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置预案,得0.3分;

(8)计算机系统管理员由民警担任,并有指定的数据质量监督员,建立数据质量监督机制和数据上传保障机制,得0.2分;

(9)县级车辆管理所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数量和网络传输速度满足业务需求,与地市级车辆管理部门联网,使用地市级车辆管理部门的数据库服务器,得0.3分。

 

四、服务群众(共10分)

24、窗口服务(3分)

符号:P24

定义: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条便民利民措施》、《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等规定,文明办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评定方法:暗访、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检查车辆管理所提供的岗位服务工作规范、文明服务用语和服务忌语规定,以及业务退办单样式。

分值确定:

(1)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结业务,得0.2分;

(2)使用普通话和统一规范的文明服务用语服务,得0.2分;

(3)开展微笑服务,对群众态度认真、热情、耐心、文明,不与群众发生争吵,无甩抛证件等现象,得0.2分;

(4)民警按规定着制式警服,警容严整,工作人员着装统一,民警和工作人员举止文明,姿态端正,无斜靠、倒卧、翘腿以及闲聊、吸烟、听音乐、玩游戏、吃零食、阅读书籍报刊等影响形象的行为,得0.3分;

(5)民警和工作人员佩戴胸卡,窗口放置服务台卡,服务或者暂停服务时,及时向办事群众公示,得0.3分;

(6)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办事群众的业务咨询不推诿,及时解答或指引至办理部门或岗位,得0.3分;

(7)设立无障碍通道和绿色窗口,设置明显标志,为军人、老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专门服务,得0.2分;

(8)实行业务退办制度,对申请资料、证明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退办单上详细注明退办原因和应当补充的资料、证明;在办牌办证各项业务工作中,严格执行办牌办证重点事项告知服务制度,得0.5分;

(9)实行“当日办结制”和延时服务,对于受理的当日内能办结的业务,延长办公时间在当日内办结,得0.3分;

(10)实行“一窗式”综合服务,资料和手续在内部转递,业务受理窗口可以同时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的,得0.5分。

注:①第(6)、(8)、(9)、(10)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②第(4)未得分的,不得评为四等以上车辆管理所。

 

25、车管业务大厅(2分)

符号:P25

定义: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条便民利民措施》、《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等规定,业务大厅秩序良好,环境整洁,服务设施齐全,车辆管理政策公开,交通安全宣传措施落实等。

评定方法:暗访、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向业务大厅内的工作人员、办事群众咨询,了解日常的工作情况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分值确定:

(1)业务大厅秩序井然,无窗口拥堵现象,环境整洁,地面及相关设施保持清洁,设置等候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得0.2分;

(2) 设置有专门的公告栏,公布办理业务的法律依据、凭证、证明、程序和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车辆管理所的民警和工作人员的照片、警(编)号和办公时间。设置有 专门的业务公告栏,对满分停止使用驾驶证、吊撤销驾驶证、逾期未检和临界报废机动车清单,以及相关办牌办证注意事项等进行公告。在业务大厅内,公布实习标 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样式,得0.2分;

(3)设置意见簿、举报箱,公布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得0.2分;

(4)交通安全宣传区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挂图、展板,不间断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得0.2分;

(5)在办证窗口设置低柜台和一米线,使用排队叫号系统,实行开放式办公,设置有机动车和驾驶证法定公告事项计算机查询设备,得0.2分;

(6)等候区设置足够数量的座椅且布置合理,设置公用电话、饮水机及水杯等便民设施,得0.2分;

(7)书表区为群众提供填写申请表格所需的桌椅、笔墨、剪刀、胶水和书表样表,得0.2分;

(8)建立所领导接待制度和值日警官制度,负责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办证场所秩序,得0.2分;

(9)接递手续实行站立服务,设立业务导办咨询台,为办事群众提供导办服务,得0.2分;

(10)实行“一站式”服务,为税务、保险和邮政等相关部门提供办理业务的场所,得0.2分。

注:① 第(5)、(9)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一等车辆管理所;②第(1)、(6)、(8)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③第(4)、(7)未得分的,不 得评为四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④业务大厅门窗、书表填写台、公告栏不洁净,地面有烟头、痰迹、纸屑、果皮等,不得评为四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⑤未在车辆管理所 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⑥未在业务大厅公布新部令内容,未宣传残疾人申领驾驶证条件、新推出的服务措施、严格驾驶证管理规定 的,未公布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样式的,不得评为三等以上车辆管理所。

 

26、其他服务项目(3分)

符号:P26

定 义: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条便民利民措施》、《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公安交 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等规定,扩大县级业务范围,合理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建设互联网、电话服务平台,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评定方法:暗访、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检查车辆管理所提供的市场委托办理牌证业务管理规定、中介机构和委托办理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车辆管理业务网站的网址、机动车交易市场信息查询管理规定等。

分值确定:

(1)按规范设立车辆管理所单位标牌、标识,在车辆管理所内为办事群众设立停车场地,对外办公区域管理规范,来往人员和进出车辆有序,车辆停放有序,设置办公区域引导指示标牌,并明示各办公地点的业务范围,得0.3分;

(2)在具备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市场设置委托办理机动车牌证业务窗口,得0.1分;

(3)为辖区内的大型企业、专业运输单位以及边远地区群众提供车辆管理上门服务,得0.1分;

(4)在互联网上建立车辆管理信息网站(页),公布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方便群众上网查询临界报废、逾期未检车辆、交通违法记分,并向群众提供有关申请表格及填写式样、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信息更新及时,得0.1分;

(5)车辆管理所内有合法中介机构委托办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业务,中介机构委托办理人员持证上岗并公示,得0.3分;

(6)为机动车交易市场提供车辆登记信息和盗抢车信息查询,得0.1分;

(7)在商业中心、社区、大型企业等场所或单位,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为群众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以及委托办理或者受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补证、换证、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业务的,得0.4分;

(8)积极推行远程业务办理,实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预约驾驶人考试、补换领机动车牌证、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备案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查询交通违法信息等的,得0.3分;

(9)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的,得0.3分;

(10)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市)车辆管理所,具备条件交警中队可以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业务的,得0.4分;

(11)在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点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委托车辆销售单位委托办理牌证的,得0.3分;

(12)定期组织民警下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及其驾驶证申领等业务的,得0.3分。

注:① 第(7)、(8)、(9)、(11)项中有一项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一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②第(1)、(5)、(10)、(12)项中有一项未得分的,不得 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③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车辆管理所未公告、公示 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④未通过粘贴整治非法中介标语或提示语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且业务大厅和院内有非法中介扰民现象的,不得评为四等以上车辆 管理所;⑤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第(7)、(8)、(9)项中有一项未得分的,P26项不得分。

 

27、服务满意率(2分)

符号:P27

定义:群众对车辆管理所服务的满意程度。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见附件3)方式随机调查,调查样本量不少于30人,被调查的对象应包括代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和中介委托办理人员。将调查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十七)》(见附件1)

分值确定:

服务满意率达到95%以上,得2分(其中,服务满意率在90%(含)~94%(含)之间,分别得0.4分、0.8分、1.2分、1.6分和1.8分)。

注:①《车辆管理所群众满意率问卷调查》共9个问题,有7个以上问题的回答为肯定的,该问卷调查结果为满意;②P27项未得满分,且对民警服务态度投诉的,不得评为一等车辆管理所;③服务满意率在70%以下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在“服务群众”方面(P25、P26、P27)考评总得分值不足5分(不包含5分)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

 

五、监督管理(共8分)

28、对县级车辆管理所工作实施指导、监督(4分)

符号:P28

定义:按照《关于加强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委托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管理业务。对县级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考核、监督检查。

评定办法:现场检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

检查车辆管理所委托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管理业务的情况,实施指导、监督的情况,包括设置指导机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的制度以及工作台帐和有关文件。

分值确定:

(1)委托办理车辆管理业务的县级车辆管理所符合委托条件,业务办理范围及岗位设置符合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得1分;

(2)车辆管理所设置专门的县级车辆管理所业务指导、监督机构(或专职人员),职责明确,建立工作制度,得1分;

(3)每月对县级车辆管理所的业务办理情况和牌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建立检查台帐,得1分;

(4)定期对县级车辆管理所民警和工作人员进行轮训,并根据需要组织对考试、登记审核、受理等基本岗位民警进行分类培训,得0.5分;

(5)指导和督促县级车辆管理所贯彻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得0.5分。

 

29、对驾驶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实施监督(1分);

符号:P29

定义:按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实施监督,与驾校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评定办法:暗访、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1) 检查车辆管理所关于驾校培训质量跟踪和通报制度的文件和工作台帐,是否落实对驾校培训的驾驶人在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采取暂停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建议对其停业整顿等措施;对达到20%以上的,采取停止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培训资格等措施;

(2)检查车辆管理所是否建立驾校基本信息监管档案,定期对驾校考试预约人数、异地申请人数量及比例、考试合格率等培训和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以此作为对驾校、教练员培训质量考评的基本依据。

分值确定:

(1)与驾校主管部门建立驾校培训质量跟踪和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驾校违规行为以及驾校考试合格率和3年以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提供的相关文件、工作台帐能反映车辆管理所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得0.5分;

(2)开展驾校培训和考试情况监控分析工作,对驾校和教练员进行培训质量考评,提供的相关文件、工作台帐能反映车辆管理所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得0.5分。

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0、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监督(1分)

符号:P30

定义:依法监督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检验项目和检验标准。

评定方法:暗访、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暗访检验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检验或只收费不检验以及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行为;检查与质检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的相关文件;检查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的相关文件和工作台帐。

分值确定:

(1)对检验机构进行有效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项目齐全、检验结果真实,无只收费不检验以及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行为,得0.5分;

(2)建立与质检部门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作机制,得0.5分。

注:第(1)项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

 

31、对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发放情况实施监督(1分)

符号:P31

定义:依法开展对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的监督工作,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完成与农业(农机)部门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档案的移交,并依法实施管理。

评定办法: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检查车辆管理所与农业(农机)部门建立通报制度的情况。分值确定:

(1)建立了对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进行监督的规章制度,车辆管理所提供的文件、工作台帐反映监督、通报制度落实,得0.5分;

(2)能够提供与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交接的相关文件和工作安排,完成交接工作,得0.5分。

注:第(2)项未得分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

 

32、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施监督(1分)

符号:P32

定义:建立与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主管部门的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作机制,实施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落实情况;检查2008年1月1日以来至考评前每月的报废车辆回收记录。

分值确定:

(1)与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和工作机制,得0.5分;

(2)能够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车辆回收记录,得0.5分。

 

六、队伍建设与警务保障(共13分)

33、队伍建设(8分)

符号:P33

定义: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公安队伍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车辆管理所队伍正规化建设。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和抽查考试相结合。

召 开民警座谈会,与民警个别谈话,发放20份《车辆管理所队伍建设问卷调查表》(见附件4),了解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情况,将调查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 评定考评项目信息记录表(十八)》(见附件1)。检查车辆管理所队伍建设的规章制度,查看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台帐;向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部门了解车辆管 理所民警和工作人员有无违法、违纪情况;查验民警名单、学历复印件,了解民警受教育情况和考试员的资格管理情况;对20%的民警进行“三懂五会”业务知识 抽查考试。

分值确定:

(1)领导班子团结,有效开展工作,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民警双向选择制度的,得1分;

(2)制定正规化建设达标、等级争创计划以及实施细则,目标、任务、措施和完成时限明确,得1分;

(3) 建立和落实领导分工联系民警制度、民警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养成教育制度、廉政教育制度、业务岗位民警定期轮换制度、所务会制度、例会制度、值班制度、请 示报告制度、请销假制度、考勤奖惩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非警务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文明用语管理制度的,得1分(缺1项制度,扣0.5分);

(4)建立健全对民警工作的量化管理、绩效考评制度和奖惩机制,得0.5分;

(5)建立完善的教育训练体系,对民警进行岗前培训、考核机制,建立民警教育训练和考试记录台帐,得0.5分;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民警达到80%以上,得0.5分;

(7)抽查考试及格率(90分及格)在90%以上,得1分(其中,及格率达到81%至89%,分别得0.1~0.9分);

(8)聘请警务廉政监督员,每半年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座谈会,每半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车辆管理所,听取对管理和服务工作建议,得0.5分;

(9)每年召开一次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述职述廉大会,接受民警评议和监督,得0.5分;

(10)落实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倒查制度,0.5分;

(11)民警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得1分。

注:① 抽查考试及格率在80%以下的,不得评为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②抽查考试及格率在60%以下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③本年度车辆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 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有民警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辞退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④其他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 责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4、业务分支和派出机构设置、岗位人员配备(3分)

符号:P34

定义:业务分支和派出机构设置满足实际需要。一线岗位警力配置与实际业务需求相适应,工作人员配备满足实际业务需要。机动车登记审核、驾驶证受理、档案管理、业务领导等重点岗位工作以及计算机系统管理员由民警担任。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查阅车辆管理所岗位人员名册、计算机权限设置清单,现场检查岗位人员工作情况。

分值确定:

(1)根据本地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有量情况,按照“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建分支和派出机构,设置满足实际需要,得1分;

(2)一线业务岗位民警占车辆管理民警总人数80%以上,得1分;

(3)从事服务性和辅助性业务工作的非警务工作人员达到车辆管理所总人数40%以上,得0.5分;

(4)重点岗位和计算机系统管理员由民警担任,得0.5分。

 

35、其他保障(2分)

符号:P35

定义:按照《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标准》规定,机动车和驾驶证档案室、牌证库房安全设施齐全,满足工作需要。落实后勤保障、行政办公、从优待警等工作。

评定方法: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检查车辆管理所档案室、办公场所,查阅牌证室(库)管理制度。

分值确定:

(1)机动车和驾驶人档案室、牌证室(库)设置符合规定要求,得0.5分;

(2)机动车和驾驶人档案使用档案柜存放,牌证室各类牌证摆放有序,设置防火、防盗、防潮湿、防尘、防虫蛀和防鼠等设备,得0.3分;

(3)办公设施齐全,设有满足日常业务需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办公用房,得0.3分;

(4)有民警文化室、健身房、食堂、浴室等生活娱乐设施,得0.2分;

(5)办公、学习、住宿、就餐等场所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秩序井然,得0.5分;

(6)落实档案管理制度,牌证、书表领用、核销及保管制度,印章使用和保管制度,消防、防盗、保密、后勤保障、勤务装备和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民警年度体检、休假制度,得0.2分。

 

第二部分 考评有关事项说明

一、县(区、市)车辆管理部门等级评定的方法

1、对地市车辆管理所进行等级评定时,随机选定辖区内2个县级车辆管理所,按照《标准》对以下项目进行考评:

P1、 P2(第3项除外)、P3、P4、P5(第1、2、3项除外)、P6(第1、2项除外)、P9、P10、P11、P12、P13(第3项除外)、P14、 P15(第2、4项除外)、P18、P19(第4、5项除外)、P20(第1、2项除外)、P21、P22、P23(第1、2、7、8项除外)、P24、 P25(第5、9、10项除外)、P26(第2、4、6项除外)、P27、P29、P30、P31、P33(第1、6、8、9项除外)、P34(第1、3 项除外)、P35。

分值计算方法:

(1)县级车辆管理所考评分值满分为100分,对不考评的项目,其所得分值取地市级车辆管理所同项目考评得分;

(2)2个县级车辆管理所所得分值的平均值,为该地市的县级车辆管理所的考评分值;

(3)县级车辆管理所与地市车辆管理所考评分值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相加,此分值为该地市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的最终得分。

注:地市车辆管理所设立的车辆管理分所和交通管理服务站纳入地市车辆管理所考评范围,考评项目得分直接记载为地市级车辆管理所同项目考评得分。

将考评得分结果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综合考评表(三)》(见附件2)。

2、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结合本省(区、市)县级车辆管理所的委托业务办理范围,制定县级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实施意见,每年对县级车辆管理所评定一次。

 

二、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必备条件

1、申报一等车辆管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考评分值达到95分以上;

(2)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为其他部门收费把关;

(3)荣立过集体功或者受过地市以上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表彰;

(4)大型客车注销登记率达到100%,中型以上货车和其它营运车辆注销登记率达到98%以上,监销率达到100%(P8);

(5)场地考试项目使用或推行机动车驾驶人路考系统(P13);

(6)全面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场地和实际道路考试项目,考试员按照考试标准严格评判,在科目二、三考试过程中使用视频、录音等手段进行监督检查(P15);

(7)本地初领且驾龄在3年以内发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占本地初领发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比例在30%以下(P16);

(8)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质量差错率在2‰以下(P21、P22);

(9)在办证窗口设置低柜台和一米线,使用排队叫号系统,设置有机动车和驾驶证法定公告事项计算机查询设备,接递手续实行站立服务,设立业务导办咨询台,为办事群众提供导办服务(P25);

(10)“服务群众”方面“其他服务项目(P26)”考评得满分;

(11)群众服务满意率在95%以上,对民警服务态度无投诉(P27)。

 

 

2、申报二等以上车辆管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考评分值达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

(2)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按规定渠道订购,制作、印刷质量符合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业务范围,启用新版行驶证、驾驶证(P1、P11);

(3)对申请人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P2、P12);

(4) 查验员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按规定查验机动车,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 单,路面行驶货车和挂车粘贴反光标识、安装防护装置的比例在90%以上(P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项目落实(P30);

(5)号牌资源全部进入计算机选号系统,不存在预留号牌、领导批示指定号牌、拍卖号牌等现象(P4);

(6)驾驶人考试设备、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配置符合要求(P13);

(7)除三轮汽车、牵引车、摩托车外,场地考试项目使用机动车驾驶人桩考系统(P13);

(8) 考试员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前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各科目考试前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 进行宣传,场地和实际道路考试落实考前点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制度,全科目考试合格后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每周对考试业务情况进行监控、分析(P14);

 

(9)理论和场地考试设置候考区,并实行封闭式考试管理,科目二、三考试项目齐全,严格执行各种准驾车型的必考项目,选考项目随机抽取,无固定考试项目现象(P15);

(10)考试员审核参考人员身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无现场作弊或代考等现象,考试标准严格评判,考场管理严格、秩序良好,在理论考场内安装摄像监控设备并在候考区实时播放供群众监督,场地考场设置专门供群众监督的窗口(P15);

(11)本地初领且驾龄在1年以内发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占本地初领发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比例在10%以下(P16);

(12)按规范设置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统一版软件的系统参数、标准代码,无积压业务和延迟下载转递信息(P19);

(13)机动车和驾驶人主要外挂系统与全国统一软件系统实时联网,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质量差错率在5‰以下、上传率达到100%(P20、P21、P22);

(14)实行首问负责制、“一窗式”综合服务和业务退办制度,实行“当日办结制”和延时服务,在办牌办证各项业务工作中严格执行办牌办证重点事项告知服务制度(P24);

(15)业务大厅秩序井然,无窗口拥堵现象,环境整洁,地面及相关设施保持清洁,设置等候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P25);

(16)建立所领导接待制度和值日警官制度,设置业务咨询台,等候区设置足够数量的座椅且布置合理,设置公用电话、饮水机及水杯等便民设施(P25);

(17)在车辆管理所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方便群众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P25);

(18)对外办公区域管理规范,来往人员和进出车辆有序,车辆停放有序,设置办公区域引导指示标牌,并明示各办公地点的业务范围,能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中介活动(P26);

(19)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公示(P26);

(20)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市)车辆管理所,以及具备条件交警中队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业务(P26);

(21)定期组织民警下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及其驾驶证申领等业务(P26);

(22)“服务群众”方面(P25、P26、P27)考评总得分值在5分以上;

(23)对检验机构进行有效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项目齐全、检验结果真实,无只收费不检验以及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行为(P30);

(24)完成与农业(农机)部门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档案移交(P31);

(25)车辆管理所民警“三懂五会”抽查考试及格率在80%以上(P33)。

 

3、申报三等以上车辆管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考评分值达到75分以上不足85分;

(2)机动车登记业务、驾驶证核发业务办理规范(P2、P12);

(3)向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提供优先安排考试、科目一专用考试机位(P15);

(4)本地初领且驾龄在1年以内发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占本地初领发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比例在20%以下(P16);

(5)按规定使用系统“驾驶证限制申请人信息表”,在办理驾驶证申领业务时,查询驾驶证申领限制条件信息(P19);

(6)使用全省(区、市)统一扩充软件系统(含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自主开发),无不符合规定功能模块(P20);

(7)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质量差错率在10‰以下的(P21、P22);

(8)按规定完成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9)在业务大厅公布新部令内容,宣传残疾人申领驾驶证条件、新推出的服务措施、严格驾驶证管理规定,公布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样式(P25)。

 

4、申报四等以上车辆管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考评分值达到60分以上不足75分;

(2)民警按规定着制式警服,警容严整,工作人员着装统一,民警和工作人员举止文明,姿态端正,无斜靠、倒卧、翘腿以及闲聊、吸烟、听音乐、玩游戏、吃零食、阅读书籍报刊等影响形象的行为(P24);

(3)为群众提供填写书表所需的桌椅、笔墨、胶水及书表样表等物品,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栏或宣传展板,不间断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P25);

(4)业务大厅门窗、书表填写台、公告栏洁净,地面无烟头、痰迹、纸屑、果皮等(P25);

(5)通过粘贴整治非法中介标语或提示语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且业务大厅和院内无非法中介扰民现象(P26)。

 

5、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情形

(1)违反规定,到其他车辆管理所辖区内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

(2)存在乱收费或指定保险、体检、检验、维修和推销产品等问题;

(3)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

(4)考评分值不足60分;

(5)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办理牌证(P3);

(6)未使用全省(区、市)统一的计算机选号软件(P4);

(7)未对大型客、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进行监督销毁(P8);

(8)为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机动车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P9);

(9)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买卖驾驶证(P12);

(10)未使用全国统一的科目一考试题库和全国统一版本的驾驶人科目一考试软件(含县级车辆管理所),未使用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软件(P13);

(11)未落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无监督制度和措施(P14);

(12)发现考试中存在现场舞弊和代考现象,不予制止(P15);

(13)本地初领且驾龄在1年以内发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占本地初领发生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比例在30%以上(P16);

(14)采用反编译等非法手段篡改统一版软件或修改标准数据库结构(包括表结构、主键等)(P19);

(15)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质量差错率在20%以上(P21、P22)

(16)群众服务满意率在70%以下(P27);

(17)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P29);

(18)本年度车辆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有民警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辞退(P33);

(19)本年度其他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P33);

(20)车辆管理所民警“三懂五会”抽查考试及格率在60%以下(P33);

(21)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统计资料有错报、漏报或者瞒报的问题;

(22)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评定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第十三、十六条考评内容的时限

1、第十三条规定的一等车辆管理所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中,“荣立过集体功或者受过地市以上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表彰”的时限是指上一年度或本年度;

2、第十六条规定的列入的等外车辆管理所情形中,“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时限是指2009年1月1日至考评日时段内。

 

四、其他

1、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文所规定的评分方法和得分标准,制定本地车辆管理所的考评实施方案,明确检查方法和手段,严格执行评定标准。

2、对未说明具体扣分情形的项目,在确定分值时,如未满足得分条件中任意一项的,则该项目不得分。

3、对于“未得分”是指:该项得分值为零分,未得到评比分值的情况。

4、对于“未得满分”是指:该项得分值未达到设定分数的最高分值,只得到了部分评比分值的情况。

5、P13项中的“场地考试项目未使用或未推行驾驶人路考系统”是指:在驾驶人场地考试中,没有全部使用驾驶人路考系统或没有部分使用驾驶人路考系统的情形。

6、在考评过程中,如出现任意一项考评内容为等外车辆管理所情形的,不再进行下一步考评。

7、在考评过程中,将各考评项目得分情况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综合考评表(一)》(见附件2),分别记载地市级车辆管理所和2个县级车辆管理所的考评得分。

8、地市车辆管理所总的考评分值确定后,对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必备条件进行确认,并将考评结果填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综合考评表(二)》(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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