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才是交强险的“第三人”?

按照《交强险条例》,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应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对方机动车上的人员,可是车上人员在车下被本车撞,算不算“第三人”?该不该获得 交强险的赔偿?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这一争议问题,今天海淀法院民六庭法官张颖超就四种特殊复杂情形,为本报读者进行详细解析。

  名词解释

  交强险的“第三人”

  指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人。《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张颖超法官认为,“据此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即‘第三人’,应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对方机动车上的人员。但实践中,在四种特殊情况下,交强险‘第三人’的认定比较复杂。”

  现实案例

  乘客下车时被车门夹伤

  索赔交强险被法院驳回

  这一天,曲先生乘坐公交车到达北京大兴一车站,还没完全下车,公交车就关门启动了,他被车门夹住一条腿,摔倒受伤致伤残。曲先生日前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公交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拒赔,认为曲先生还没完成下车动作,仍属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

  经诊断,曲先生右足挤压伤、右足跖骨骨折、右足趾骨开放骨折、右足趾骨坏死,鉴定构成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15%。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王某负全责。

  “我已摔出车外,相对于公交车而言,我属于第三者,符合交强险赔偿条件。”曲先生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 助器具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47696元。他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

  公交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也认可司机的职务行为,同意赔偿曲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但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曲先生是在下车过程中受伤的,并非完成下车动作后被公交车致伤,他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 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相对于公交车,曲先生是属于本车人 员,还是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此问题的确定,是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公交车乘车人曲先生在未完成下车动作时,公交车司机即关闭车门启动车辆行驶,导致曲先生被车门夹住一条腿后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受伤。从整个事 故的发生过程看,侵害发生时曲先生的身体尚未完全离开车辆,仍属于车上人员,并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故曲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 持。

  公交车司机作为职业司机违反操作规范,在乘客曲先生下车过程中关门开车,其过错是发生此事故和曲先生受伤的全部原因。因公交车司机履行职务 过程中发生事故,故公交公司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曲先生因此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曲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997 元,而驳回了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求。

  法官剖析

  四种特殊情形

  算不算交强险“第三人”?

  一种特殊情况是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或撞死,这算不算“第三人”呢?“发生事故时,此类人员已不属于车上人员,此时受害 人与其他普通‘第三人’一样,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没有任何实质差别,处于弱势地位。”张颖超法官认为,结合《交强险条例》的目的,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 有效的补偿,应将该情形下的受害人纳入交强险“第三人”范围。

  第二种情形,是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摔出车外,后被本车辆碾轧。受害人原属本车上人员,发生事故时也是车上人员,仅仅是交通事故 的撞击等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张法官认为在此情形下,不能认为是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而仍应属于“车上人员”,也就不应被认定为交强险“第三人”, 受伤不应获得本车交强险赔偿。

  第三种情况是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轧受伤。张颖超法官认为,这种情形驾驶人本人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交强险的规定,所以不应认定其为交强险“第三人”。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乘客上下公交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常见的是,乘客一只脚在公交车上,一只脚在车下,车突然关门致其倒地受伤。“乘 客上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乘客受伤,乘客尚未完全上车,不应视作车上乘客,而应为车外人员,故应属交强险‘第三人’范围,这类伤者应 得到交强险赔偿。反之则不然。”张颖超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注意,若是乘客下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乘客受伤,这种情形下乘客未完全下 车,则应视为车上人员,而不该认定为“第三人”,也就不应获得交强险赔偿。

  “本车人员”

  与“非本车人员”

  身份可转换

  法官说,通常认为第三者的范围应限定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的人员。若是造成本车人员即本车驾驶员或乘车人损害的,本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在许多情况下,本车人员与非本车人员并非固定不变,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二者身份可转换。

  比如,乘客乘出租车到达目的地,下车后被出租车撞伤,因其已完全脱离车辆,与其他第三者一样没有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即符合第三者条件,应得到交强险赔偿。

  再如,驾驶员下车后从后备箱取东西,被未熄火或没采取必要制动措施的车辆撞伤,驾驶员虽已离开车,似乎符合第三者条件,但根据《交强险条 例》的规定,驾驶员本人即为被保险人,并对机动车存在实际控制能力,因其自身过错造成本人受到损害,此时并不符合第三者条件,并非交强险赔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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