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全市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的情况分析


关于1-8月份全市公路客运车辆

超员违法行为的情况分析

1-8月份,全市共发生公路客运车辆超员交通违法行为329起,其中超员未达20%的230起,超员20%-50%的79起,超员50%以上的20起。从近期交通违法信息系统、总队及周边省市反馈的情况看,我市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仍较突出。

一、公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超员情况每月分布

1-8月份,我市的公路客运车辆超员交通违法行为平均发生率为20.0%,超出全省平均发生率的8.82%近12个百分点,在全省排名倒数第一。通过对数据进行对比梳理发现,春运期间超员发生率最高,之后急剧下降,但从3-6月份看,又呈逐月上升趋势,其中在6月份呈超员高峰,7、8月份超员情况较6月份有了一定的缓解。详见下表:

月份

每月超员数

累积超员总数

在全省排名

一月份

63

63

13

二月份

72

135

12

三月份

11

146

12

四月份

24

170

11

五月份

31

201

11

六月份

59

260

13

七月份

44

304

13

八月份

25

329

暂时未知

二、各公路客运单位车辆超员违法情况

全市公路客运车辆在1-8月份共发生超员交通违法行为329起,其中宿迁交通运输有限集团公司、江苏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较高,分别为118起、108起。各单位排名情况详见下表:

排名

单位

车辆数

起数

未达20%

20%-50%

50%以上

1

宿迁交通运输有限集团

218

118

82

29

7

2

江苏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399

108

68

31

9

3

泗阳顺风运输有限公司

83

65

57

14

2

4

泗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89

30

28

5

2

三、各公路客运企业单车重复超员情况

经对全市公路客运车辆超员交通违法情况统计分析发现,1-7月份各运输企业单车超员次数达到5次(含5次)以上的车辆为:泗阳顺风运输有限公司NJ3062(6次)、苏NJ3275(5次);沭阳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苏N3033(5次)。单车超员次数达到4次的车辆为:宿迁交运集团苏N02085(4次)、苏N02839(4次),泗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苏NM1519(4次)、苏NM1729(4次)。此外,车号为苏N02829、苏N05188、苏N03308、苏N00918、苏N03540、苏N03832、苏N02585、苏N05130、苏N03166、苏NJ3128、苏NJ3276、苏NJ3368、苏NJ3062、苏NJ1163、苏NJ3276以及苏NM1712、苏NM1561、苏NM1596共计17辆车在一月内有2次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各运输单位车辆违法次数统计表见下表:

单位

车辆总数

单车违法五次以上(含五次)

单车违法四次

单车违法三次

单车违法二次

单车违法一次

宿迁交通集团

218

0

2

5

13

57

沭阳通达公司

399

1

0

7

15

47

泗阳顺风公司

83

2

0

6

12

16

泗洪运输公司

89

0

2

2

3

10

四、超员违法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是挂靠、承包车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根据与满分大客驾驶人座谈中得知,驾驶人在与挂靠车主确定雇佣关系时就有个协议,驾驶人因为超员而被处罚的一切费用均有车主承担。这样,驾驶人在产生超员时因为无相关的经济损失,对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就会“无动于衷”,而车主为了追求每次出车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时常“鼓动”驾驶人“铤而走险”也是“常理之事”。

二是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乏力。从企业内部管理上看,有的单位制度不健全,对超员违法情况制度建立不全,缺少有效的约束惩罚机制。如泗阳的顺风运输公司、宿豫的三运公司以及交运集团北站。有的竟然害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揭短”,袒护超员车辆以及驾驶人,管理主体认识上不到位。从制度执行上看,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一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制度,但是大多偏向于做做表面文章,至多也就是负责单位的车辆的年度检验工作,对挂靠车主、驾驶人的教育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源头监管认识不足,方式陈旧。从我市源头监管的情况看,目前,市车管所采取了在电视、报纸上宣传报道以及在交管网、公安内网进行违法排名通报;加大因超员被记满分的驾驶人管理与考核;联合机动大队对客运单位进行处罚;增加与公路客运单位交流等一系列方法和措施积极开展工作,但效果甚微。原因除了车管部门一家唱“独角戏”之外,与运输单位辖区交巡警大队职能定位不准,管理不到位也有一定的原因。各县区交巡警大队只是将源头监管的所有工作都向车管所,并没有对源头监管工作进行研究、出台相应的、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也没有加强源头监管队伍建设,根据工作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民警和工作人员,有的地方竟然将大量的源头监管工作交由一名老民警负责。从监管方式上来看,各地对源头监管大多是上上交通安全课,传达相关文件精神,有的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存在“造假”现象,工作缺乏主动性,思考创新精神不强。

四是个别“后台过硬”车主、驾驶人有恃无恐。有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运输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买辆车挂靠在运输企业,虽然我们每月对单位进行了处罚并通报超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但是有的运输企业为了不得罪相关管理人员,不能也不敢对那些超员的“老爷车”动“刀子”,这样就造成了个别车主、驾驶人仗着有“后台”,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

五是公路客运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薄弱,缺少有效的联合监管手段。从公路客运单位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分析,交通局作为公路客运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也是仅仅局限于“自家”的一些行业管理以及营运线路的审批,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除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动向其沟通外,其工作一向处于“被动”,有的甚至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相关建议“不以为然”。同时,安监局对运输企业监督管理不力也是造成超员交通违法多发的另一原因,从总体情况看,各地普遍存在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监管手段缺乏的现象。

五、对策和建议

一是理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源头监管体制,明确责任。一要落实源头监管责任人,根据源头监管工作的要求,制定源头工作制度明确职责,细化措施,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制度,落实源头监管工作责任。建议支队在公安内网下发通知明确各县区交巡警大队车管所为本地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并直接负责辖区公路客运(含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接送学生等车辆源头监管工作,其他车辆源头监管工作由所在大、中队负责,大、中队要明确有关单位或专门民警负责源头监管工作。各地车管所要加强对大、中队源头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三要求各地要加强源头监管队伍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民警和工作人员。

二是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客运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工作,建立统一的公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增加安全制度汇总台帐。一是制定卫星定位系统(GPS)电子台帐;二是建立安全学习、检查视听资料台帐,实现事事有落实,事事有记录;三是建立单位从业人员奖惩台帐和谈话、教育台帐,并要附奖惩票据;四是道路交通事故月统计台帐,切实掌握单位安全管理动态;五是制定高速公路轮胎使用台帐,确保轮胎保持性能稳定。

三是继续联合机动大队检查、处罚公路客运单位。要依法对超员、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多的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企业进行处罚。由市车管所对各家公路客运企业进行排查、梳理,并抄告给机动大队。针对超员违法行为较多的客运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进行处罚。同时对公路客运单位超员违法行为在公安内网以及宿迁交管网《车管业务》实行进行通报制度,要求单位内部落实安全措施,加大对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四是建立车辆、驾驶人“黑名单”源头监管制度。对一月内交通违法行为超过4次以及有超员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列入市车管所安全教育“黑名单”,建议客运单位给予停班整顿,接受车管所为期3天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对于一月内交通违法行为超过6次以及有超员交通违法的车辆,联合客运公司主管安全教育的负责人,对承包车主、驾驶人单独约见,通报当月情况,并建议公司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对车主进行经济处罚,车管所在对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时,先有安教股进行车辆驾驶人的安全资格审查,待安全隐患整改后给予核发年度检验标志。

五是要求各地对辖区的挂靠公路客车进行排查检查。一要建立公路客运车辆基础台帐,要求各地对辖区公路客运单位建立车辆、驾驶人基础信息台帐,梳理排查出挂靠公路客运车辆。二要求各地梳理排查辖区公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并通报批评所属客运公司,对多次有交通违法的驾驶人,责成所在单位进行处理。三要强化对公路客运车辆档案进行全面清理,排查长期不参加检验的车辆。四要汇编印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到每个管理部门、每个运输企业、每个从业人员。

六是实行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通报、抄告制度。一是各地每月要排查重点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情况,对于车辆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驾驶人未提交身体检查证明、未换证、违法未处理、记满12分的,一律责令停止上路。二是各地每月对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等情况进行分析,通报给交通部门和所属运输企业、业主;利用报纸、电视以及网络对各公路客运单位每月的超员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每季度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公路客运企业名单;每季度根据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对企业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排名。三是对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交通、安监部门。对重点车辆发生同责以上死亡事故的,要逐起向车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分析原因,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提请安监部门追究运输企业、业主的责任。

七是加强车管部门内部的源头管理力度。作为交巡警部门的源头管理机关,充分利用车辆管理业务中的管理、服务功能十分必要。在全市范围内,对在一个月内有两次(含两次)以上的超员违法行为的公路客运车辆,建议将车辆年度检验的权限收回市所,由安教股进行审核,督促车主更换驾驶人后再由检验股办理相关车管业务。

八是强化被计满12分的大客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力度。针对我市公路运输客车超员现状较为突出的现状,对因超员而被记满12分的大客驾驶人,规定在7天的教育学习中,不得请假、迟到、早退和旷课,严格日常管理考核,同时督促客车驾驶人向所在运输单位写出保证书,再让其运输单位向车管所做出加强对驾驶人教育管理的保证和公司内部处罚的收据(收据上须有公司负责安全的主管人员亲笔签字),在允许其参加科目一的考试。

九是各职能单位联合检查,开展等级化评定工作。建议支队与安监局和交通局加强沟通,争取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联合检查该单位的交通安全隐患,对拒不改正的,建议由市安监局下发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市交通局加强监管检查,多头并进,多措并举。下一步,将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市交通局、安监局对全市的客运、危化品单位开展等级化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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