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机动车登记出台新规定(变化篇)

交宣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102号令)将于10月1日实施,为了及时了解新规定的变化,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记者专程前往广州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探访。据悉,届时我市公安车管部门将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机动车登记业务作出相应的调整,概括来说,主要是“十二大变化”、“四个新 增”。调整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程序进一步简化,服务方式更加优化,能够更好地满足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新业务的需求,真正做到方便快捷又利民。
 
    变化一:业务办结时限缩短
    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间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1个工作日;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间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变化二:取消了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
    为减少群众往返次数,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为强化监督,群 众按规定到相关的车辆专业维修机构更改后,必须在10日内到凭相关的资料到我市车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提出申请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别提醒:改变后的车身图案和颜色不得和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和工程抢险车等法定标识相同或相似。变更发动机允许更换《全国机动车辆产品公告》选装范围内的发动机,但须为整机更换。
 
    变化三:扩大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
    为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将留用原号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至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在申请继续使用原号时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 件:一是办理转移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是拥有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是涉及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特别提醒:只适用于新车注册登记业务
 
    变化四:进一步改进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
    为满足群众对机动车号牌号码的选择需求,实施新规定后,我市车管部门首先将小型汽车号牌计算机自动选取的方式,由“五个号码选一个”扩大为“十个号码选一 个”,即由“五选一”调整为“十选一”,其他号牌的选号方式维持不变。为优化选号规则,给群众提供更多的便利,还增加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机 动车号牌号码编码使用规则自行编排号牌号码的选号方式(简称“自编自选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同时,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的方式仍将继续进行。  
    自编自选号牌号码的适用范围,目前只限于小型汽车的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辖区外的变更转入登记(不包括辖区内住址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 准—机动车号牌》(GA36-2007)实施前核发外籍号牌的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时,符合换发小型汽车号牌标准的,可以实行自编 自选号牌。
    从10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开展小型汽车号牌自编自选业务,实施后,我市小型汽车号牌号段发放将打破目前按市内10辖区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 的划分方式,全市使用统一的号牌段。我市首次推出的自编自选号牌的号牌段有两种组合方式:第一种是序号第五位是字母,第一位至第四位是数字 (“0001E”至“9999Z”);第二种是序号第一位和第五位是字母,第二、三、四位是数字(“A001A”至“Z999Z”)。而且,号牌号码中第 三、四位组合为“33、66、88、99”的车牌号码将用于广州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不在自编自选范围内(详见附表图示)。  
    特别提醒:我市车管部门将在“国庆”假期后,即10月6日正式实施小型汽车号牌自编自选工作。为组织好选号秩序,防止实 施初期人流、车流聚集在各新车上牌点等候选号,我市车管部门将根据各点的实际工作能力,在实施初期,采取预约上牌的方法办理,从10月4日开始在全市20 家新车上牌点接受已购新车群众的预约,群众可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到各上牌点预约。(具体安排见附 表)                                                                           
    新规定实施后,机动车办理辖区内转移登记时由原来的不换牌调整为必须重新核发号牌。
 
    变化五:取消了停、复驶业务
    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取消该业务可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
    特别提醒:在2008年10月1日前已办理停驶业务的机动车请到岑村车管总所办理复驶业务。
 
    变化六:简化了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
    广州号牌的机动车在外地因车辆损坏等原因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不再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后,再到登记地车辆管 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实行新规定后,市民可在外地向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提交车辆,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报废地车辆 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即可。届时,群众可到岑村车管总所办理相关业务。
 
    变化七:放宽了机动车定期检验的时间
    为方便群众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机动车参加定期检验的时间由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调整到期满前三个月,并且检验合格标志业务中签注的有效期仍按有效 周期继续签注。以检验周期一年一检且“检验合格至2009年5月有效”的机动车为例,实施新规定后,该车可以在2009年2月1日后就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 志业务,签注的有效期仍为2010年5月。
    特别提醒:为方便群众在检验车辆后立即办结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我市公安车管部门将此业务前移至各车管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机动车查验窗口”办理。岑村车管总所不再受理此业务。届时,我市各车管分所及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将设置明显的标志牌,群众可按指引办理。
 
    变化八:办理委托检验更加便捷
    为方便在异地行驶且不便回到登记地的车辆办理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群众在申请办理委托检验时只需明确需委托的异地车管部门,并提交行驶证或机动车登 记证书就可在我市岑村车管总所和各车管分所办理。不再强制要求车主在申请时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在异地 办结业务后,由登记地车管部门直接通过公安内部信息网络下载检验信息,不再需要群众将回执寄回登记地车管所。
    特别提醒:大型载客汽车与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还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申请办理异地委托检验。
 
    变化九:启用新版《机动车行驶证》
    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我市车管部门将从10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机动车行驶证》,对已核发的旧版《机动车行驶证》,在办理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及 相关换证业务时按新标准换发。新版《机动车行驶证》改进了样式、启用了新版防伪过塑膜、按照新规定要求调整了签注内容、增加了防伪标志,防伪程度比以前更 高。另外,《机动车行驶证》正本上的机动车标准相片也有了改变,新车注册登记及其他号牌需改变时发放的《机动车行驶》统一不显示机动车号牌,补、换领《机 动车行驶证》时使用的机动车标准相片可以显示号牌。
 
    变化十:调整了部分登记业务的管理方式
    从10月1日起,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的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登记业务,由在各自辖区的车管分所办理调整为在广州市区的车管分所及机动车上牌点办理登记业务。
    特别提醒:除上述车辆外的其他车辆,其登记业务仍按属地管理原则回户籍所在地车管分所办理相关业务。
 
    变化十一:统一设置了业务点名称和对外窗口标识
    我市车管所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服务大厅重新设置了工作岗位,对外窗口统一设置“业务受理”和“机动车查验”两种标识,“业务受理”窗口负责受理机动车的各 类登记业务和驾驶员业务,实现车管业务综合受理。“机动车查验”窗口负责查验机动车业务,办理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业务(俗称“年审”)。同时,我市车 管所各“便民服务站”的名称将统一更改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变化十二:减少机动车业务申请表格种类及填写事项
    实行新规定后,将机动车业务申请表由8种合并为4种,并删减了部分填写事项,方便群众认读、填写。这种4种表格分别是《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 申请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其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提交的 身份证明材料由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调整为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业务申请表不再盖 单位公章,请群众填写业务表格时,认真阅读表格背后的“填表说明”,以防填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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