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业务办理指南

申领汽车驾驶证程序

1、申请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符合规定的制证照片。
3、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车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将以上资料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统一由驾校送交车管所审核,合格后预约科目一考试,打印《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办理增考,需提供原驾驶证复印件及原档案)。
5、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领取公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单》。
6、申请人凭身份证明、培训记录单、考试预约凭证、及付费发票(如办理增考需出示驾驶证),按时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后领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记录单》、《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7、凭有效的培训记录单、技能准考证明及考试成绩记录单,由驾校按先后顺序分别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时间。
8、申请人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参加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因故缺考的,应提前一日取消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9、 考试合格后,除夜考及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汽车增考)等重点车型的考生外,申请人当日凭本人数码照片、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人 考试成绩记录单》在考场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夜考及报考重点车型的 考生,在考场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后,一个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暂住人口到暂住所在地)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 车驾驶证。


办理补、换驾驶证业务程序

1、申请人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相片。
2、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暂住人员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3、 属于办理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降低准驾车型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出具《身 体条件证明》及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换领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属 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提交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持以上证件及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车管所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补、换证手续。
5、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换取对应的准驾车型或自愿降低的准驾车型。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驾驶证补、换证业务时,代理人也应当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提交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持外地驾驶证办理转入换证程序
 
1、申请人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相片。
2、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暂住人员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3、申请人需提交有效的外地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申请人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出具《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
5、持以上证件、资料经审核和网上信息核对,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一致的,且通过审验的,可办理转入换证手续(如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应同时办理期满换证)。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调查或者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测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换证程序
 
1、申请人需符合规定的制证照片。
2、申请人到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出具《身体条件证明》。
3、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离退休军人提供军官离退休证)及其复印件,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住址证明,(现役军人如有身份证明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属复员、退伍、转业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5、持以上证件及资料经办证窗口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换证手续。
6、换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以下的,可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7、 换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1、A2、B1、B2的,应预约和参加科目一、科目三考试。因故缺考的,应提前一日取消预约。考试合格后,在考场接受不少 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后,一个工作日内,本人凭身份证到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持外籍和港、澳、台驾驶证换证程序

1、申请人需符合规定的制证照片。
2、 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 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 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中 国公民为有效的护照和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有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境外机动车驾驶 证,还需提交经市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地址为宁波市江东区民安东路268号宁波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北区B座12楼,电话87367580)翻译的中文翻译文本 原件。
3、申请人到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出具《身体条件证明》。
4、持以上证件及资料经办证窗口审核,符合规定的,开具考试预约科目一凭证。
5、换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以下的,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领取驾驶证。
6、换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1、A2、B1、B2的,应预约和参加科目一、科目三考试。因故缺考的,应提前一日取消预约。

申请增驾大型客车规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年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二、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按规定拍摄数码照片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2、本人有效地身份证明复印件及驾驶证复印件。
3、在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由上述医疗机构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4、到车管所档案室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规定签字盖章。
5、申请人将审核通过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本人有效的身体证明复印件、四张照片等资料交给驾校初审把关,由驾校统一送交车管所办证大厅受理岗预约科目一,打印《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
6、申请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领取公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单》。
7、申请人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驾驶证、《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单》及付费发票,按时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后领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记录单》、《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8、凭《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记录单》、《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单》及《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由驾校按先后顺序分别到车管所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时间。
9、申请人分别在考试预约规定的时间参加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因故缺考的,应提前一日取消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10、考试合格后,收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记录单》、《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和原驾驶证,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参加领证宣誓仪式,一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车管所领取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汽车驾驶证注销程序
 
1、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原机动车驾驶证。
3、符合规定的制证照片。
4、按规定要求办理注销手续,发给注销凭证。
 

办理满分学习程序
 
1、机动车驾驶人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到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接受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同时上缴持有的驾驶证,领取已接受教育的凭证。
2、 凭有效的身份证明、已接受教育的凭证办理科目一考试相关手续,考试合格后办理清分业务。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累积记分达 到24分的,还应预约参加科目一、科目三考试。因故缺考的,应提前一日取消预约。经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凭上述手续和《机动车驾驶人考核记录单》办理 清分业务。
3、考试合格后,持车管所核发的考试合格凭证(已盖车管所业务章)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违法处理大厅(丽园北路900号)办理相关手 续,领取驾驶证。持有本地车管所核发的A1、A2、A3、B1、B2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满分考试合格后,到车管所办理降级换证手续;外地车管所 核发的A1、A2、A3、B1、B2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领取驾驶证后,规定时间内到发证地车管所办理降级手续。
 
办理延期业务程序
 
1、申请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出示延期事由证明;
3、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也应当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提交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6、持以上证件及资料经办证窗口审核,符合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办理恢复驾驶证资格业务程序
 
1、申请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相片;
3、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暂住人员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须在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出具《身体条件证明》;属于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5、申请人须提供原驾驶证原件
6、持以上证件及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预约科目一考试日期;
7、预约一次可当场补考一次,因故缺考的应提前一日取消预约,补考的需缴纳补考费80元后重新预约考试。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规程

一、 提交年度体检程序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2、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体检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录入相关信息后领取回执。
二、 参加审验程序
1、 审验范围: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于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上述车型以外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 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
2、审验流程:
(1)申请人到交管部门的指定教育学习点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培训和学习,并领取接受教育的凭证。
(2)申请人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机动车驾驶证。
(3)车管部门办证窗口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审验证明。


申请校车驾驶资格规程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校车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 员、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填写《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2、 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 提供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 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5、 提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的证明》。
6、以上证件及资料经车管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办理大中型客货车实习期满后参加考试业务程序

1、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暂住人员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2、申请人须提供原驾驶证原件;
3、持以上证件及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实习期满后考试业务,安排教育考试;
4、考试结束后,申请人参加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教育结束后领取驾驶证。
5、实习期结束后未参加教育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实习期结束后驾驶人首次审验时安排教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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