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违章处罚问题,请领导重视!

提问:

  1、“电子警察”设置不合理,嫌疑故意设陷阱。 一是使用“电子警察”区域配套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 二是“电子警察”设备安装的位置不合理。 三是“电子警察”设置的参数不合理,精确度受人质疑。2、执法主体不统一,缺乏“阳光作业”,合法性让人置疑。 一是有的“电子警察”不是公安民警来操作,而是利用交通协管员、保安人员、辅警进行操作;有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社会企业合作,由社会企业设置“电子警察”和派人进行操作;甚至有的给一定额度的报酬让市民自由操作。 二是有些警察使用“电子警察”设备时没有穿制服,没有开警察车亮警灯,躲在隐蔽的地方,有的“电子警察”安装在隐蔽的地方,缺乏阳光作业,让人认为是在搞特侦,是搞创收的一种重要渠道。 这些通过有争议的手段和由没有执法权的非公安民警操作获取的“电子警察”资料,其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合法性也受到质疑。3、处理程序不规范,车主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一是对使用“电子警察”采集的资料审查把关不严,或者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查,直接由邮政局等委托办理机构寄发道路交通违法通知书,容易造成“假牌车惹祸,真牌车背黑锅”、“电子警察”记录车辆违法的事实不清、资料录入错误等问题。 二是有些地方没有发出《道路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就直接以车主为处罚主体发出《处罚决定书》,或者发出《道路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后,没有发出《处罚决定书》就开始计算滞纳金。这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剥夺了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等应有的权利。况且使用“电子警察”拍摄记录的材料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要经过审查质证才能使用,而且只是处罚道路交通行为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和其证据的支持下才能认定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是送达仅仅是一张违章通知书,却无相关资料难以服众。让人到违法地交警部门申请查看,明显不人性化,有把简单事情复杂化之嫌,在当下交通、网络如此发达之期,完全可以通过邮箱或邮寄的方式一同寄出违章照片,否则易被人用做地方创富圈钱之道。 望能得到相关领导重视!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公安交警工作的监督与信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节,对交通技术监控已经作出具体的规定。如在实际操作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请您进一步提供具体情况,以便我们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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