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方法》(2011年49号公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驻马店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驻政〔2012〕13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 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四标准)。
二、自2013年2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三、自2013年9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轻型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四、自2013年10月1日起,除压燃式轻型汽车外,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五、外地转入车辆,凡从事过出租客运及各类营运客运的车辆(包括营转非、非转营车辆)注册登记满三年的,各类货运车辆注册满四年的,以及注册登记满五
年的其他车辆,禁止转入我市。
六、办理外地转入本市的汽车,凡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以及经环保检验(或维修后检验)不合格的外地转入车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七、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九、本通告自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