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驾管部门办牌办证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牌办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工作规范,结合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等相关文件要求制订该规定。

一、规范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各县市车驾管部门应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设置各类岗位,重点岗位由民警担任,重点业务指定专人并在指定计算机上(绑定IP)办理。

二、明确岗位职责

()、机动车管理

1、登记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检查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有无凿改;核查被盗抢信息,核对公告数据。对符合规定的,受理业务,打印受理凭证交申请人,打印流程单并签注后将资料移交下一岗位;对需退办的业务开具退办单注明原因及时退办;对嫌疑车辆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移交嫌疑车辆调查岗办理。

2、查验岗: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确认,核对车辆的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检查机动车的外廓尺寸等主要特征技术参数;对机动车进行外观检查,确认车身颜色;检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确认有无被凿改嫌疑,查验号码是否符合编码规则;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监督解体;其他与机动车查验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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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证管理岗:负责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制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4、业务领导岗:负责复核车辆登记资料,按照规定审批业务。

5、档案管理岗:负责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1、驾驶人业务受理岗:受理驾驶人初次申领、增驾、注销、审验、补证、换证、满分学习等业务。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对异地申请办证人员要上网核对原户籍资料,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且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受理业务,打印受理凭证交申请人;对需退办的业务开具退办单注明原因及时退办。

2、考试岗:按期对申请人进行考试,考试前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过程中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考试后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当场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3、业务领导岗:负责复核申请人提供资料,按照规定审批业务。

4、档案管理岗:负责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加强监督制约

交警支队设立专门监督管理机构,由支队分管领导任第一负责人,政工、纪检、法制、交通、车管、驾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一)车辆管理所、驾管科每月通过网上监控系统对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数据。

(二)车辆管理所、驾管科对办理的机动车和驾驶证档案进行随机审查,每次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当月新增档案总数的20份。

(三)车辆管理所、驾管科对各种牌证、检验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核对,严格检查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

(四)政工、纪检、交通、法制部门每周通过车驾管视频监控对车驾管办牌办证场所秩序、民警服务态度、警容警纪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四、业务过错和违规行为

民警和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岗位职责时,由于主观故意或疏忽大意,造成业务工作的错办、漏办或不能如期完成业务工作任务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办理各项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的行为。
   
(一)未能履行业务岗位职责,造成业务错办。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

(三)未按业务办理期限办结各项业务。

(四)利用办理车辆或驾驶人管理业务之机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与非法中介内外勾结提供“有偿服务”。

(五)查验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查验员资格:未按规定项目查验、减少查验项目或者降低查验合格标准的;给未经查验车辆或者查验不合格的车辆签注合格的;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经本人签注合格的机动车辆在一年内因机械故障发生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死亡交通事故,在责任倒查中负有查验责任的;有其他严重违反机动车查验规定行为的。

(六)考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考试员资格:减少考试项目或者降低考试标准的;给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驾驶证申领人签注合格的;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经本人签注考试合格的驾驶证申领人在一年内发生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死亡事故,被倒查负有责任的;具在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的。

五、责任追究

在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等问题,要及时纠正、查处。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要依法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工作,责令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进行集中整改,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违规办理的牌证和驾驶证一律撤销、收回。属于个人行为的,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属于组织行为的,追究所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业务过错责任由业务过错行为人承担;

(二)业务过错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导致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不能确定责任人,由分管业务领导承担;

    (三)由于业务受理人员的过错,致使审核人、复核人难以识别,造成业务过错的,按责任大小分别追究责任;
   
(四)业务审核人或复核人对业务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业务审核人、复核人负同等责任;
   
(五)集体研究、认定造成的业务过错,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其他人负次要责任;
   
(六)明知错误的行为,但受领导指使或干预办理车管业务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民警明知错误的,未按规定上报的,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七)业务过错行为人主观故意导致车管业务错办的,应当从重追究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疏忽大意,造成业务工作的错办、漏办,且行为人主动纠正过错,未造成影响或减轻影响的,应当从轻追究处理。

(八)因业务过错导致车主或驾驶员追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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