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支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建立支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管理责任倒查制度。
一、倒查的组织和分工
支队成立以政委为组长,分管事故、秩序的支队领导为副组长,纪委监察室、办公室、秩序处、事故处、宣传处、车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属地大队组织实施倒查,并将倒查结果报支队纪委监察室、事故对策处,由纪委监察室负责组织抽(复)查。
凡一次死亡3至4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支队组织纪委监察室、办公室、秩序处、事故对策处、宣传处、车管处成立调查组,组织实施倒查,属地大队进行自查。
凡一次死亡5至9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倒查,支队进行自查。
对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支队负责组织自查。
二、倒查的主要内容
(一)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大(中)队是否按规定勤务制度执勤;
(二)交通事故发生地段的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社区等的宣传教育建设是否按规定开展;
(三)交通事故发生地段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是否齐全有效。如属于省、市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是否有警告标志;管段民警、中队和大队是否逐级向当地政府和公路建设部门提出了书面整改建议;
(四)交通事故发生地段是否有违章占道妨碍交通的活动,管段民警、中队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制止或报告上级领导向有关部门发出了书面整改建议;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的道路如正在翻修改造时,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设置了警示标志,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交通事故发生地如遇恶劣天气或严重交通堵塞,是否按规定或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
(七)肇事驾驶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严格的考试和年度审验;
(八)肇事车辆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检验等有关手续,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的车辆,属地车管部门是否进行了催报。如属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了催告,是否按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九)各大队及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加强对专业运输单位(业主)车辆的技术保养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指导,是否督促其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十)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大队是否与医疗卫生部门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民警接到事故报警,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并逐级上报,迅速组织力量抢救伤者,疏导交通;
(十一)是否存在其它行政失责行为或管理方面的不足。
三、整改措施的落实
(一)属地大队对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倒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迅速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向调查组填报《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会审表》,由调查组提出意见,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调查组。
(二)支队事故对策处在每月底前将市属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情况,填写《全市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登记表》报纪委监察室;宣传处负责落实城区大队对辖区车辆单位的源头管理,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车辆单位,上门督促限期整改,并填写《车辆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记录表》,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情况汇总后反馈纪委监察室;五县(市)和萧山、余杭大队负责落实对本辖区车辆单位的源头管理,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车辆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记录表》汇总后反馈纪委监察室。
(三)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对工作不落实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对一次死亡3人至4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在20日内完成倒查工作,并向支队写出书面报告。
(五)对一次死亡5至9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支队自查组应在20日内完成倒查工作,并向支队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各项工作。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责任承担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倒查的责任追究,按照责任的性质、程度、后果,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属于民警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的,直接追究有关责任民警的责任;
(二)属于中队、大队领导工作失管、失察,管理不到位的,直接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对肇事机动车和驾驶员所属单位以及公路建设等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地大队提请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属于各县(市)和萧山、余杭区大队存在交通管理倒查责任的,由支队调查组将倒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供当地公安局(分局)纪检部门实施。
五、责任追究的种类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发《纪律作风警告书》、给予政纪处分等四档。对触犯有关法律的还将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