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日开始,广西开始实施《自治区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下简称《规范》),这是交警部门为完善自身“电子警察”执法而作出的规范。11月3日,广西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就《规范》中一些与司机相关的问题做出了解答。
监控设备应设在明处 记者:《规范》中所指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什么?
交警总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包括电视监控系统、闯红灯自动记录、测速、摄(录)像、照相等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设备,包括固定安装使用和移动使用的设备,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电子警察”。
记者:司机能否明确获知交警在哪里设置使用监控设备?
交警总队:我们的监控设备一般设置在省际、市际交界、事故多发、存在较严重事故隐患、交通违法行为多发、交通拥堵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
另外,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要公路干道上,同向设置监控设备的间距原则上应大于10公里,城市道路上则视实际情况设置。
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点都应设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牌,或者有明确禁止相应交通行为的字样。比如:测速路段设置有符合国家标准、合理完善、视认性强的限速标志(标线);测速点应设置在限速标志(标线)后至解除限速标志(标线)或下一限速标志(标线)之间。测速提示牌为黄底、黑边、黑字,上面应注明“交警测速区”和有关测速路段长度的文字。 “电子警察”须公开执法
记者:在什么情况下,监控设备记录下的视听资料和检测数据才能作为交通违法的证据?
交警总队:流动测速或运用照相、摄像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在道路上公开进行;执勤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所记录的监控资料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的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特征;动态违法行为监控资料的记录数量、时间应能反映交通违法行为的动态过程。
另外,交警部门在审核监控资料时,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的,那么该记录不能作为证据采用。这些情形是:
(一)交通信号设置错误、不规范的;
(二)新建、改建道路投入使用或调整交通信号,自使用或调整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没有提前公告、宣传相关管理措施的;
(三)因交通警察指挥、警卫任务或交通事故等原因影响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等情形的;
(四)未按本规范的规定将监控设备送检,或虽然送检但检验不合格的。
多种情形可撤销违法记录
记者: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出现车辆被人套牌,“电子警察”如何避免套牌车转嫁违法行为的情况?
交警总队:这属于《规范》中关于撤销记录的适用情形。机动车号牌被他人挪用、套牌使用期间发生,经查证属实的,监控记录应当予以撤销。另外,其他可撤销记录的情形还包括:同一违法行为已被交通警察当场处罚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被监控设备监控记录的;经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证实其记录有误的;经向异地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发出书面调查函,而收函单位15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的;上级公安机关执法纠错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