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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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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先对小型汽车号牌实行自编自选,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类型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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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除小型汽车注册登记可以自编自选号牌外,小型汽车转移登记、住所变更转入登记(不包括辖区内住所变更登记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 牌》(GA36-2007)实施前核发外籍车号牌的车辆(俗称黑牌车)办理转移登记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符合换发小型汽车号牌标准的,也可以实行自 编自选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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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号牌号码的编排规则和式样不一样。自编自选号牌号码规则是:号牌发牌机关代号不变,其余序号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本地车管所当前在用号段内编 选。而2002年在深圳、北京等地试行的个性化车牌是除号牌发牌机关代号不变外,序号内6位数的编排规则由申请人自行选定。自编自选号牌的式样与现行标准 一样,而个性化车牌当时执行的是试行标准,其号牌的外观尺寸、字体大小、序号的位数、颜色均与现行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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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编自选号牌不是由车主任意编选,有编选规则。我省自编自选的机动车号段范围和编排方式,由于各市机动车号牌号码容量使用情况不同,因而供车主自编自选的号段范围和编选规则亦存在一定差别, 详细请查看各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公布的号段范围和编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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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通过自编自选系统选取号牌号码,计算机系统将会按照规定的机动车号牌号码编排规则进行自动校验。如机动车所有人所选号牌号码符合规则, 且在当前在用号段内未被使用,系统将提示确认;如机动车所有人所选号牌不符合规则,系统将提示重新操作;如所选号牌号码已被他人选用,系统将自动显示后3 位与所选号牌号码相同的30个近似号牌号码,供机动车所有人选择。所选号牌一经确认,计算机将自动打印确认号牌回执。
为提高工作效率,车管所窗口只受理申请资料,机动车所有人需到选号区自编自选号牌。系统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1次有效选号操作(不包括所选号牌号码已被他人选用的重新操作)。如有符合的备选号码而车主放弃,则需排队轮候重新进行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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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五选一”的号牌发放方式改为“十选一”,原号牌竞价发放工作仍按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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