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11号令)第四十二条,增加了因未及时换证或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法律救济措施,驾驶人可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
一、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到12号窗口受理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需经本人签名);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需经本人签名);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查原件存复印件);
4、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5、机动车驾驶人相片6张。
二、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确认:1、申请人因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而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2年,且符合原准驾车型的允许准驾的年龄条件。
核查:1、申请人累积记分不超过12分。
2、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三、考试时间和要求
1、每月1至10日受理申请的,14日考试科目一。
2、每月11日至月底受理申请的,下月14日考试科目一。
3、受理的,持受理凭证在3号窗口交费。
5、考试不申请合格的,请及时到科目一考试楼三楼财务室交纳补考费后,持交款单到12号窗口预约补考时间。
特别提示: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四、考试地点
姚孟考场科目一考试场。
考试时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规定日期的早上8:30开始考试。
五、领取驾驶证
考试合格一周内,到12号窗口领取驾驶证。
编辑点评:申请人在受理申请至考试期间,应保持手机开机状态,以便考试时间变更时及时通知。
为了不必要的麻烦,办理驾驶证时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做到及时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