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动车转移登记(过户迁出) 办事指南

机动车转移登记(过户迁出) 事项内容   机动车转移登记(过户迁出)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 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 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申请材料

  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转入地暂住的内地居民需提供转入地的居住证明);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五、行驶证原件;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八、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

  九、《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的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备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该业务前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表格

  有文档提供的可直接下载,如果没有须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处西丽车管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128号。电话:22222000 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程  序

  一、现场递交材料

  二、出流水号后验车

  三、登记审核岗受理资料、选号

  四、打印行驶证、登记证书

  五、发放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法律效力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收  费

  一、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二、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四、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五、行驶证每本15元;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10元。收费依据:粤价函[2004]332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深价联字[2005]14号 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但是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 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 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 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网上受理   无 状态查询   http://www.stc.gov.cn/WSBS/XXCX/JDCCX/201310/t20131030_446.htm
网址:m.weizhang8.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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