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建议追究河南“3.2事故”道路设计、审计单位责任

2015年3月2日,河南省道S226线45公里加700米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0人死亡、13人受伤。经调查,发现该路段设计、审查工作严重违规,公安部建议追究“河南3.2事故”道路设计、审计单位的责任。

 

“河南3.2事故”简述:2015年3月2日,河南省道S226线45公里加700米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宇通牌大客车因连续下坡、车速过快,车辆撞断公路右侧钢制波形护栏,翻下山坡,造成20人死亡、13人受伤。详细>>

 

图为翻下山坡的大客车

 

公安部:建议督促河南省人民政府追究“3•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设计、审查单位责任

 

经公安部调查,发现河南“3•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设计、审查工作严重违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是导致该起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道路多项指标低于标准极限值 

 

事故发生路段全线按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标准设计,但设计方案多段落、多指标低于山岭重丘二级公路设计标准,有的指标甚至达不到山岭重丘四级公路标准。 

 

(一)事发路段纵坡坡度严重超过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规范极限标准值。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J011-94,以下简称《规范》)第8.2.1条规定,山岭重丘区二级、四级公路最大纵坡分别为7%和9%。事发路段由两段不同纵坡值路段相接而成:45公里加620米至45公里加770米段设计纵坡为10.1%,超过山岭重丘区二级路规范标准值3.1%,45公里加770米至45公里加880米段设计纵坡为11.7%,超过规范标准值4.7%;两个路段的纵坡值甚至达不到山岭重丘区四级公路的规范标准,分别超出了1.1%和2.7%。 

 

(二)事发路段纵坡坡长严重超过山岭重丘区四级公路规范极限标准值,且未按规范设置缓和坡段。

 

事故路段纵坡指标远超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标准,甚至不符合规范中山岭重丘区四级公路的最低标准。《规范》第8.3条规定,山岭重丘区四级公路,纵坡坡度为9%时,最大坡长为200米;二、三、四级公路在连续纵坡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200米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3%,其长度应不小于60米。事故路段45公里加620米至45公里加880米段纵坡超过10%,坡长为260米,超过200米,且该路段前后未设置坡度不大于3%的缓和坡段,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事发路段合成坡度超过规范极限标准值。合成坡度是指在弯道路段上,路线纵坡与路面横坡组合而成的最大坡度。

 

《规范》第8.5.1条规定,山岭重丘区二级、三级、四级公路的最大容许合成坡度值为10%。事故发生路段合成坡度为11.9%,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事发路段连续纵坡值严重超过规范极限标准值。

 

《规范》第8.5.5.3条规定,“任一连续3000米路段范围内的平均纵坡不宜大于5.5%”,44公里加300米至47公里加300米越岭线段相对高差约240米,道路平均纵坡约7.9%,不符合规范要求。 

 

(五)设计文件缺乏降低设计标准、多指标突破规范下限的可行性论证。

 

《规范》属于道路设计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设计方案必须严格遵守,但是事发道路设计方案存在多个指标突破规范下限的情况,且存在极限指标组合叠加情况,行车安全隐患大。设计及审查文件均未见该设计方案的安全论证报告,对多指标突破规范下限且叠加使用的可行性缺乏事实论证。 

 

二、审查把关严重不负责任,违规同意认可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 

 

2004年2月,设计单位委托专家审查并出具《关于<省道S226翟阳线马家庄至东岩段改建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豫交咨[2004]05号,以下简称《意见》)。经研究,《意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意见》违规认可设计方案严重违反标准规范、突破极限。

 

《意见》称44公里加300米至47公里加300米 越岭线段“局部路段平纵线形指标达不到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标准,为确保行车安全,设计采用水泥砼抗滑路面,并设置限速、急弯、陡坡等安全行车标志,以利行 车安全。审查认为这种设计方案是可行的,只提出了局部路段达不到二级路标准,但未指出具体不达标的路段及数量,也未明确其最低标准应满足哪一等级公路标 准,审查同意认可设计方案采取的方案,不履行审查监督责任。 

 

(二)《意见》存在事后补做嫌疑。

 

《意见》对不达标路段的设计方案提出“平曲线半径最小必须达到等级公路的极限值(15米)”,落款时间为2004年2月15日,但当时施行标准为《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J011-94),其7.3.2条款规定各级公路圆曲线最小半径规定值应为16米,不是15米。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中第7.3.2条才将该半径值降低至15米。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严把道路设计、建设源头质量关,消除道路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促河南省人民政府对“3·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认真倒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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