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动车拟配发、安装电子识别芯片,破坏或擅自拆除者将被罚款500元。自2014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 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后,为充分反映民意,7日,人大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征求 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交警局表示,电子芯片投入使用时将会首先选取部分出租车、营运大巴车进行试点,待时机成熟后才会推广。据悉,此次意见征集将截至4月15日,市民可将意见发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邮箱:szrdfw@163.com。
据了解,汽车电子标识是一种射频识别技术,相当于车辆的“电子身份证”。在一审中,有委员提出,这一规定会在 一定程度上侵犯当事人隐私,并且电子识别芯片也可能会被车主破坏,达不到预期效果。但经研究,为机动车配发电子识别芯片是公安部在全国推行的加强机动车管 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并将深圳明确列入第一批试点城市。因此“条例”对这一规定依旧予以保留,并针对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机动车安装的电子识别芯片的行为,新增 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安装并处500元罚款的规定。
而此前另一引起争议的“在经济特区规划设置共乘车道”条款,则经研究,认为规划设置共乘车道是一项系统工程, 在什么地段、什么时间规划不仅会对该路段产生影响,甚至可能影响整个城市的交通状况;而且,也可能会引发有人通过乘车来牟利的行为,使得共乘车道的设置失 去意义,因此此次条例对此予以了删除。
条例还对一些会造成危险驾驶的行为进行了新增规定,比如对“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时,应当接受毒品尿样检测。拒不接受的,不予通过审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法销售、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的处罚金额也提高了,其中,驾驶电动自行车等其他非机动车进入禁行、限行 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电瓶车进入禁行、限行道路行驶的,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瓶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专用标志的,都将由市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分别处以1000元、2000元和5000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深圳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除 依法追究驾驶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自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暂停为该企业新增的 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件。
同时,深圳将建立交通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情况与其营运资质挂钩制度,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暂扣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