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环保标识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提示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自2015年4月1日起,将在思明区、湖里区进一步扩大按环保标识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具体事项如下:

一、限行车辆

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类机动车。

二、限制区域及时段

(一)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日7:00—20:00,禁止限行车辆在思明区、湖里区道路上行驶。

(二)2016年1月1日起,禁止限行车辆在思明区、湖里区道路上行驶。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驾驶机动车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本次环保限行的重点是扩大了黄标车、无标车等车辆在思明区和湖里区道路上行驶的限行时段,该措施将对我市黄标车、无标车出行造成较大影响,请有关车主提前做好准备,尽快前往环保部门申领绿色环保标识。

注:岛外部分路段也将对黄标车采取限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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