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未告知乘客最高罚1万


[文章来自于解放网 2008-12-16]
    商业网点影响通行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乘客禁止强行上下列车,禁止擅自动用紧急拉手;突发事件未按要求告知乘客,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目前,市政府制订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已开始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据了解,该办法涉及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职责、乘客安全义务、安全设施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和安全运营监管等内容。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1月6日。

运营方安全设施不到位可处最高5万元罚款

《草案》明确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包括地面以及地面上下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的空间,即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办法(草案)》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有关场所和部位设置安全标志、提示语、安全监控系统、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检测;发现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实际运营需求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应当及时改扩建或者整改。否则,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草案》要求应当进行不低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进行不低于300小时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车站和车厢内禁止使用滑板、溜冰鞋

《草案》对乘客的规定较为详细,其中有:禁止乘客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包括拦截列车、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区域、损害或者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和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进站、乘车、强行上下列车、擅自动用紧急拉手、停车按钮、应急通话、消防器材等安全装置、移动安全标志;在车站、通道和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乘客及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由运营单位按照《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办法(草案)》要求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维护秩序、及时疏导、劝阻和制止危险行为、报告和处置事故隐患等职责;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置。《办法(草案)》规定,车站出入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禁止一切影响通行和救援的行为。未按要求设置轨道交通广告和商业网点、保持车站出入口和通道畅通或者影响通行和救援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突发事件影响轨交运营应及时告知和疏散乘客

    突发事件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草案》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相关运营信息,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及其他危及运营安全情况时,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发生重大影响运营安全情况且运营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并立即向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告。

    发生轨道交通大事故、运营晚点15-30分钟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并续报处理情况;恢复运营后将总体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发生轨道交通重大事故、运营30分钟以上晚点、部分区段或者全线停运、其他较大社会影响情形的,运营单位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告信息外,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报送情况处理报告。

    《草案》规定,未按要求告知乘客、向社会公告、采取限流措施、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要求报备、报告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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