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报了交警,交警都是直接扣车,是否合适?什么条件可以扣车,如可以现场明显判断判定责任的也扣车是否合适?2、扣车后检验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需要检验,检验的对象是什么?费用由谁出,管理标准是什么?3、扣车后车辆保管费由谁出?收费标准是什么?只开收据不开发票是否合理?请给予政策规范性指导,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公安交警工作的支持与信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