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埔边高速大队违反程序处理交通违法

提问:

  本人于2012年3月20日查询到本人的粤BJ165G轿车在沈海高速2730公里处被埔边高速大队移动电子监控拍摄到超速行为。经查看,证据照片上的违法时间显示为2012年2月18日9时28分19秒,违法基本信息上的违法时间却显示为2012年2月21日11时16分00秒(经致电埔边高速大队指明其违法行为后,大队不但没有按规定将违法行为予以消除,还善自将作为证据使用的违法时间修改为2012年2月18日9时28分19秒,本人已将修改前的违法基本信息栏上违法时间拍照并打印了违法基本信息栏,如需要可供查证),录入违法时间为2012年3月6日15时57分15秒。现投诉:1、埔边高速大队这种随意录入、改动违法信息的做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做为一个执法部门,不经审核随意录入、修改证据的违法做法,试想能让驾驶员信服吗?让人感觉埔边大队设置流动测速就是为了罚款、捞钱。2、埔边高速大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超时录入违法行为。针对以上两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请责成埔边高速大队予以消除此违法行为,并请上级部门追究随意修改作为证据使用的违法基本信息的人员责任。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公安交警工作的监督与信任!您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经知悉,同时我们会将此情况转汕尾交警支队限时查报,并责成汕尾交警支队对您进行回复。如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我们将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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