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是一名刚拿到驾照不久的司机。三个月前,考虑自己从来没有驾车上过高速公路,遂决定前往“练练”。到达高速公路后,因车辆较多,且呼啸而 来,川流不息,胆小的她虽感到后悔,却由于已经无法后退不得不硬着头皮坚持。为避免遭遇事故,梁女士灵机一动,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行车道上以每小时低 于40公里的速度前行,准备在下一出口离去。岂料,只行驶了20公里,一辆快速行驶的面包车从后方驶来,与梁女士驾驶的小车发生剧烈碰撞,不仅面包车被报 废,车主刘某及车上3名乘客也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梁女士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最终,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说法
梁女士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之对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 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核心在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有着重大的财产损失。而梁女士的行为恰恰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 低于每小时60公里。即梁女士以每小时低于40公里的速度行驶当属违法。其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已经 造成刘某及3名乘客4人当场死亡,且梁女士已被交警部门认定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其应受到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