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涂先生给本报来信中称,自己名下的一辆沪A牌照小轿车最近出了事故,车身外壳严重损坏,在修理厂更换了同类型外壳后,也将车身颜色作了改变,想问在车辆行驶证上是否需要重新备注?应该如何办理?对以后上路行驶有否影响?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中第10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改变车身颜色的或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 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就涂先生而言,他的机动车不仅更换了车身也变更了颜色,所以两项都需要前往本市车管所进行办理手续。
办理时,需要提供的 材料有: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3、机动车行驶证;4、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合格证明;5、《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 队机动车管理窗口、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反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6、提供两张符合要求的车辆 照片;7、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此外,变更车身车架还需提供事故证明和修理厂维修证明或维修发票。备齐上述材料后,机动车所有人涂先生 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查验窗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将上述材料递交于查验窗口,并交验机动车。其中一、二、三分所小型查验 窗口均设于分所内。如有需要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发动机号的,经材料审核无误后,回查验窗口打刻原号。然后到银行付费窗口付费,凭《排队叫号凭证》到发 证窗口领取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即可。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种情况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不用提交“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证 明”,一是,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在发还后恢复登记时,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 案。二是,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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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规定: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56条5项中: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