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现 通告如下:
中山市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市路安交通拯救服务有限公司对交警部门
请上述非机动车辆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从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办证厅办理违法行为记录 的核销手续,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车辆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车辆的管 理人或所有人的法律责任。
二○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现 通告如下:
中山市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市路安交通拯救服务有限公司对交警部门
请上述非机动车辆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从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大队办证厅办理违法行为记录 的核销手续,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车辆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车辆的管 理人或所有人的法律责任。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