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1日起,贵州将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 告 2011年 第92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和贵州省公安厅今日联合下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通知》,全省2015年5月31日起,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月31日起,在全省范围办理首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达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不予注册登记;由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已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发 生转移、变更登记,按各地有关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