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格证 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 理……”之规定,贺州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在交通违法处理工作中扣留的以下9辆机动车(见附表),请被扣留车辆当事人或车主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前来接受处 理。否则,我大队将依照规定程序处理该扣留车辆。电话:0774——5291628。
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