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违法行为
1
王亚辉
412327197401280274
110004389879
2014年11月23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
李喜秋
130523198308053019
110003092430
2015年2月3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
王卿
110104197508053719
110006034389
2015年1月25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
黄海涛
132826197112180019
131001592811
2015年1月2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
杨军
132822197004300014
131000169870
2015年1月24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丁春鹏
130433198001250314
130400261665
2015年1月23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
范怀鹏
130425198009047716
130400755345
2014年11月9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8
李家科
110108196905045772
110005178254
2015年1月18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