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交警执法存在问题的反映

提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十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照本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 省厅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关细则,彰显人性执法、规范交警执法行为,于2009年4月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88号)要求全省交警认真贯彻实施,同时通过其门户网站、各大媒体向社会公布了这一细则。《通知》第五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落实轻微违法行为警告教育规定,十种轻微违法行为警告后应予放行,其中(7)驾驶机动车辆超过道路限速值10公里以内的。 然而,本人就此事在2012年3月27日上午11:30致电0752-2309319咨询惠州交警支队执法监督科咨询惠州是否执行“驾驶机动车辆超过道路限速值10公里以内不罚款但警告”这一规定,接听电话的女工作人员表示惠州交警已经不再执行省厅十种轻微违法行为口头警告的规定,而且进一步表示“只要违法,一律罚款”。与此同时,也同样发现揭阳、汕尾、潮州等地交警存在对未超过道路限速值10公里的车辆不予警告一律罚款的现象,广大驾驶员意见相当大,认为省厅的规定欺骗群众。 本人认为惠州交警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违反了公安部、公安厅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其规定。请贵厅(交管局)对惠州交警错误行为纠正,并给予广大驾驶员一个合理解释。谢谢! 本人联系电话:13660216128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公安交警工作的监督与信任!目前我省还继续实行此规定。我们会将此情况转惠州交警支队限时查报,并责成惠州交警支队对您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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