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施行《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工作规定(试行)》

杭州市交警支队
为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效率,规范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使违法处罚更加准确、公正,结合试点单位所取得的经验,制定本规定。
一、非现场执法的定义
道路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是利用技术装备和手段,采集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信息,并于事后进行追查处理的管理模式。目前我支队信息采集主要的技术手段为:路口电子警察(闯红灯、变道)、路段电子警察(超速)、道路(公路)监视(控)设备(闯红灯、超速、变道)、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带视频(图像)测速仪、移动电子警察等。
二、非现场执法的适用范围 
为充分发挥优势,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本省车辆,适用非现场执法:
(一)违反有关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人行横道线上掉头的;
(三)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含交通标志、标线);
(六)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
(八)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九)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
(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十二)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十三)其他不宜或无法当场进行纠正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非现场执法的处理要求
利用监视(控)系统,数码摄像机、照相机、带视频(图像)的移动检测设备等,对各类动静态违法行为进行拍摄,应根据情况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置:
(一)监视(控)系统主要采集路口的变更车道、违反标志标线、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等违法行为,由操作人员对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固定,将所采集的信息存入支队“非现场执法系统”,作证据保全和存档备查。
市区监视(控)系统04年5月1日前采集的违法行为,由支队机动大队统一处理,收取电子监控费。04年5月1日之后,采集的违法行为由各大队处理。
(二)民警利用数码摄像机、照相机对违反标志标线、逆向行驶、违法停车等机动车违法行为摄制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对拍摄到的上述违法行为无法或不宜在现场处罚的,执勤民警应当将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予以记录,12小时之内将信息转入支队“非现场执法系统”,由各大队进行处理。
2、非交通繁忙路段和非高峰时段,对有违反标志标线、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盖车辆号牌的、逆向行驶等行为的外地号牌车辆,应当立即通知前方民警进行拦截后给予当场处罚,违法行为信息不转入“非现场执法系统”。
3、带视频(图像)的移动检测设备拍摄的违法行为,对违法的外地号牌车辆,应当立即通知前方民警进行拦截后给予当场处罚。对本地号牌车辆和无法拦截的违法本省车辆,将拍摄的违法行为转入“非现场执法系统”,由各大队进行处理。
4、路口电子警察、路段电子警察采集的车辆违法行为由支队科研所负责违法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转入“非现场执法系统”,机动大队负责处理。
5、余杭、萧山区和五县(市)大队用非现场执法技术手段的采集的车辆违法行为信息,由各大队负责信息转入支队“非现场执法系统”,和发放“违法通知书”,并进行处理。
四、技术手段采集违法行为信息的要求
(一)采集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必须包括交通违法时间、地点、行为等客观构成要素。
(二)采集机动车违法信息时,要同时采集车辆边上的参照物或所参照的标志标线等内容,车辆号牌应当清晰,可连续拍摄多张固定或用一段视频信息。
五、非现场执法岗位责任制
(一)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员:
1、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员必须热爱交通事业,积极主动捕捉违法现象,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2、必须树立法制观念,重证据。要求所采集的信息、数据必须违法时间、地点、行为等客观构成要素齐全,同时还要有相应参照物或所参照的标志标线等内容,车辆号牌应当清晰,必要情况要求多张甚至连续图象确定。
3、所采集信息、数据必须在12小时内按照技术要求正确地输入支队“非现场执法系统”内,同时必须按照工作程序提交上一级业务机关审核确认,并作证据保全和存档备查。
4、采集员要爱护各种电子设备,小心轻放,定期检查,及时检修,保证设备良好运行。 
(二)大队管理员: 
1、要认真负责对待每一个违法行为的信息数据,按照技术要求确认,要素不齐全的,不得通过审核,确保正确率。
2、审核完毕数据要及时提交到保全库内,以便存档备查。
3、要热情接待处理相关异议违法者,保证合理合法操作。
4、管理下级非现场执法用户要按照规定办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系统,权限管理要符合规定进行。
5、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定期做好统计工作,及时将统计信息提交相关人员,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三)违法行为信息预处理员
1、要认真负责、细心地把收集的违法行为信息进行预识别和确认,同时要经常性地及时与各级管理员保持联络,确保在没有错误的前提下提交到服务器上,成为正式数据。
2、要认真接待每一位查询者,要耐心解释,及时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系统管理员
1、要按照规定认真管理所有用户,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2、及时纠正处理所产生的错误操作和错误数据,做到错误不过夜。
3、对于系统设置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后相矛盾的,要及时处理调整,避免错误数据产生。
4、及时监控系统工作情况,保证运转正常良好。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解决。
5、按要求定期把违法行为信息输出到相关媒体(包括:报刊、短消息台、声讯台)进行社会公告和社会服务。
6、认真按照要求做好统计工作,完成信息统计任务,每周公布各大队非现场执法工作数据。
7、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并认真接待每一位查询者,要耐心解释,及时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违法行为处理员
1、应认真负责地按照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处理每一起违法行为。向违法者解释要耐心,做到处理过程同时也是安全教育过程。
2、对于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给违法者满意回答。
3、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杜绝后门,同时又要以教育为主,确保违法者接受处罚。
4、要经常性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及时学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日常工作。
六、非现场执法信息传送与审核的基本操作流程
(一)信息采集员采集的机动车违法信息,必须在12小时内转入支队“非现场执法系统”,按要求填写车辆的违法时间、地点、行为等内容,提交大队审核。
(二)大队管理员对中队提交的违法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为:信息是否客观的反映了违法行为,违法的地点是否明了,车辆号牌是否清晰等。大队审核完毕后,将确定的相关信息提交到支队“非现场执法系统”,作证据保全和存档备查。
七、非现场执法事后查处方法
(一)支队科研所根据大队提交的相关违法行为信息,每周将车辆号码、车主(单位)或地址等内容列出清单,交大楼管理中心函寄《交通违法通知书》到车辆单位或车主,通知车主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将违法车辆号牌信息在支队网站和声讯台上公布。
(二)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非现场执法系统”内。
(三)对超过《交通违法通知书》规定期限未到大队接受处理的,支队科研所负责将违法车辆信息在杭州日报上曝光,并将本省其他地区的违法车辆信息转递到车辆注册地交警部门。
(四)车辆管理处在对机动车检验时,应当到支队“非现场执法系统”查验该车辆有否违法行为未处理记录,对未处理的,向违法车辆单位或个人发《暂停年检通知书》,待违法处理结束后恢复其年检资格。
(五)对在全市范围内有多起、不同辖区违法行为记录的车辆,本人无意见的,受理大队应一并予以处罚。
(六)对外地转入的本辖区注册的违法车辆,本人无异议的,由各大队进行处罚;有异议的,应到违法发生地接受处罚。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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