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宣传提纲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工作要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针对目前群众关心、反映较多的一些交通管理问题,研究提出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陆续实施。其中,第1项至第10项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11项至第16项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服务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治国理念的提出,提高交通管理的执法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随着人们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增多,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越来越密切,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也不断增多。因此,必须加强对路面交通执法、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各项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监督。在交警队(包括交警大队、中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建立值日警官制度,可以作为接受群众提供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将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产生的疑惑通过值日警官予以解决,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源头,既有利于消除不和谐因素,又有利于规范执法工作。

2005年底,公安部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经侦、治安(户政)、刑侦、交通管理、派出所等涉及信访事项较多的部门、警种,要建立经常性的群众来访接待制度,相关领导要定期接待或约见信访人,当面听取信访人意见,亲自组织调查处理涉及本部门、本警种的信访事项,以充分发挥部门、警种职能优势,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同时转变作风、改进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进一步落实公安部的要求,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督办信访事项,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二、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目前,召开“两会”、举办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大型活动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时,各地都能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布。但对受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卫等需要采取的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时,有些地方没有向群众明示交通管制的原因及分流指路标志,导致群众无法提前选择路线,长时间排队等候。为此,规定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或者管制措施时,应当在管制路段、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采取限制或管制措施的原因、预计持续时间以及绕行路线,以便群众提前选择线路绕行,避免排队等候。可能给相临省(区、市)交通情况造成影响的,还应当通报临省(区、市)的相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告知措施。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社会危害性严重,但案件侦破率较低。在交通事故信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未侦破引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侦破,但往往没有与当事人及时沟通,导致当事人对案件侦破情况不了解,产生误解。为此,规定对于未侦破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事人反馈侦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争取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

四、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目前,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者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的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随着公安部与国家发改委国产车公告网上通报系统、与海关总署进口车数据网上通报系统、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统一版软件等网络条件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以及车辆管理所工作岗位的优化调整,在更短时限内办理这些业务的条件已经具备。为保证群众尽快办理好机动车登记手续,保证新驾驶人通过考试后尽快领到驾驶证,减少群众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对实行按现行编码规则自编号牌号码的地方,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号牌的,号牌制作完成后可以通过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

五、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目前,群众在办理驾驶证换证、机动车定期检验等业务时,经常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必须到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后,才能再到车辆管理所以及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导致多次往返。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需要先到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再到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机构检验与车辆管理所距离较远的地区,群众感到很不方便。为此,规定在车辆管理所以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群众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可以当场接受处罚后,继续办理换证、车辆检验等业务,不必再多次往返。同时,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在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车辆合格后,可以当场领取检验合格标志,不必再到车辆管理所领取。

六、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进一步严格了机动车检验和驾驶证管理制度。规定对逾期未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或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过一年的,其驾驶证将被注销;驾驶人达到一定年龄的,应当办理准驾车型降级换证手续。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必要向群众告之相关规定,对机动车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逾期未换领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条件具备的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等形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提醒群众及时前来办理,避免群众因不了解规定或者因其他原因忘记办理期限,导致驾驶证被注销。

七、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是群众非常关心的问题。过去,机动车号牌由车辆管理所按照顺序向群众发放,群众不能自由选择。为此,2003年公安部推出的30项便民措施中,规定了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号牌必须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号牌号码,并允许群众从2个号码中选择1个,但一些群众仍选不到较为满意的号码。为了给群众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北京、成都等一些车辆管理所推行了机动车号牌号码“5选1”、“6选1”的模式,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因此,规定所有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计算机公开自动选号,并提供至少5个号码。

八、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目前,机动车报废后,号牌号码由车辆管理所收回,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后,需要另外选择新的号牌号码。但实践中,有的机动车所有人由于个人喜好、使用方便等原因,希望继续使用原来的号牌号码。为了满足这些群众的需求,规定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重新选择新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超过6个月未提出继续使用号牌号码申请的,车辆管理所收回该机动车号牌并重新启用,供群众公开选取。为了防止有些人恶意买卖或变相买卖机动车号牌号码,规定申请继续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的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同时规定,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九、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目前,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长期在国(境)外工作等原因,无法按期向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换领驾驶证,导致驾驶证被注销。为此,规定对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换领驾驶证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出延期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机动车驾驶人服兵役、出国(境)的相关证明。延期期限为2年。延期期间,不会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未换领驾驶证而被注销,待机动车驾驶人退役、回国后,再补办相应手续。但在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目前,车辆管理所受理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时,为驾驶人出具提交回执,但许多驾驶人因未妥善保存回执等原因,往往不了解或者忘记下次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导致驾驶证被注销。另外,还有一些达到一定年龄的驾驶人,因不知晓应当办理准驾车型降级换证手续而未及时办理。因此,规定在驾驶证副证上打印相关的提示语,签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时间或换领驾驶证时间,如“请于每年的×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请于×年×月×日前申请换领新驾驶证”、“请于×年×月×日前办理准驾车型降级和驾驶证换证手续”等,方便驾驶人直观了解所持驾驶证何时应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何时应换领驾驶证。自7月1日起,车辆管理所核发、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自动签注以上提示语;对以前核发的驾驶证,驾驶人主动要求补充签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当场予以签注或者免费换发副证。

十一、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关心的是事故认定的公正。为此,规定交通事故立案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开展询问查证时,允许其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果、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强化监督,确保公正。

十二、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目前,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在我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外籍人员逐年增加。为方便外籍人员学习、了解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先在直辖市、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试行多语种考试,外籍人员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时,可以选择中文、英文、法文、日文等语种进行考试。

十三、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委托办理机动车牌证。

2003年公安部推出的30项便民利民措施中,对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允许设置车辆牌证窗口,群众办完车辆交易后可直接办理牌证。这项措施出台后,深受群众欢迎。一些地方如上海、宁波等还将这一措施扩展至汽车销售商(品牌店)、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据统计,2006年二手机动车的交易量达270多万辆,随着经济的发展,二手机动车交易量还将持续增加。另外,商务部、公安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允许汽车销售商(经营企业)收购和销售二手机动车。为适应这一发展形势,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牌办证,规定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委托办理车辆牌证,群众购买机动车后可以直接办理注册、转移登记。车辆管理所派民警定期巡查审核,监督指导,并设立群众举报、投诉电话,对于发现违规办牌办证的,停止其办牌办证业务。

十四、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行后,取消了原来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疑义的,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为保证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告知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疑义,可以在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要及时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复核申请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作出后5日内,要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前或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工作中止。

十五、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地市,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目前,除直辖市和部分设区市外,大部分城市由于受财政体制制约,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接受处罚后,必须向接受处罚的交警大队所在城区或县内的银行缴纳罚款,不能跨县、区缴纳,造成居住地较远的群众缴纳罚款不方便。因此,规定自9月1日起,每个省、自治区内选择1至2个设区市,在设区市内试行群众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罚款。

十六、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驾驶人考试分为三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前都需事先预约。目前,每次预约都是驾驶培训学校或申请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但由于窗口警力有限等原因,造成排队等候现象。实行驾驶培训学校或申请人在车辆管理所自助终端机上或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等自助约定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可以增加考试预约方式的选择机会,群众足不出户即可进行考试预约。考虑到技术条件的制约,该措施拟先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车辆管理所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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