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飙车”成为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全国瞩目的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于5月21日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
   近些年来,飙车行为在国内一些大城市愈演愈烈大有向中小城市蔓延开来的趋势,电影《头文字D》中展现“汽车漂移一族”的飙车场景常常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北 京出现过“二环十三郎”,这是一个群体的代名词,即车主用13分钟飙完北京整个二环路。在上海,一些高架道路由于路况较好,也成为飙车的主要场所。心理专 家认为,生和死交接的地方,可以体验一种死亡的恐惧。当人战胜这种恐惧的时候,心理的确得到了一种很大的满足。另外,在这种过程当中,不仅给自己刺激,而 且,车辆经改装后发出的声音,包括速度,也同样会给周围的人带来很大的刺激,所以在这样的一种相互刺激当中,飙车族才得到了一种很病态的一种心理满足。一 名基层交通事故处理的民警告诉笔者,在和一些因“飙车”而发生事故的年轻人交流的过程中,当被问及为何飙车时,“刺激”“威风”“炫耀车技”等回答出现的 频率最多。而这些年轻人大部分都生活条件优越且年龄在30岁以下,有些甚至是未取得驾照的未成年人。
   虽然随着一纸判决本案似乎已尘埃落定,但显然从网友的评论上看该判决却难以平“民愤”。首先:如此罔顾公共安全的行为仅仅被处以不到半年的拘役,这样的犯 罪成本是否过轻?仅仅八千至一万的罚款对于能开得起豪车的“飙车族”来说是否觉得“肉痛”?其次:这样的处罚能否震慑得住现在愈演愈烈的城市“飙车一 族”?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 金。”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的最新统计:从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驾195.9万起,办理醉驾犯罪案件32.9万件,较法律 实施前四年下降了51.2%。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法律实施前四年分别下降了35%和44.4%(A)。这一数据的实现,与交警 部门对酒驾行为的严格执法密不可分。相对于醉驾高压打击态势,似乎交警部门对“飙车党”的查处和打击却鲜见报端,而相对于大幅下降的醉驾行为,其的“孪生 兄弟”“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却似有愈演愈烈之势。而相对于醉驾案件,“飙车案”也确实存在取证难,查获难、认定难等一系列的问题,也一定程度让执法部门 确有“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之感。
   第一:取证难
   飙车行为多发生于夜间,且“飙车党”大多组织严密,往往临时约定“飙车”地点,加上“飙车一族”所驾驶的车辆多经过改装车速较快。这些都给交警部门的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
   第二:查获难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5〕84号规定:“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 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从天津、北京等城市查处“飙车”危 险驾驶行为的统一行动中我们不难发现,因为“飙车党”车速快,追车可能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所以在查处“飙车”行为时警方往往采取“瓮中捉鳖”的抓捕方 式,为了顺利完成抓捕往往要出动上百警力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认定难
   同是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醉驾行为,在法律上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 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而“飙车”危险驾驶行为的表述则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 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飙车”危险驾驶行为的。相对于醉驾案件,“飙车”危险驾驶行 为在追逐竞驶的场合由于要求“情节恶劣”,所以其更容易被理解为是抽象危险犯。然而相对模糊的“情节恶劣”四个字相对醉驾案件的“80毫克/100毫升” 的标准明确,确有让基层执法部门有无从下手之感。因此尽快出台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细则和对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培训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朝阳法院的判决完全依据了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相关条款,对与唐、于二人的量刑也符合法律标准。社会舆论和民意的不满如果成为左右量刑的依据,这显然 违背了司法独立的精神和原则。但是对比发达国家对于“飙车”行为的处罚,我们不难发现也许我国的危险驾驶罪确实存在量刑过低的问题。如果唐、于二人的行为 发生在瑞士:二人将面临处罚将是1年监禁。而在日本飙车过程中如果致人受伤,会受到15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20年的有期徒刑。日本警方对飙车 采取“零容忍”,同时也约束和打击为暴走族提供燃油、服装和汽车摩托车改装等服务的商家。而我国相对较轻的法律惩戒能否成为遏制“飙车”危险驾驶行为的有 效手段,确实要打上一个不小的问号,至少从目前的震慑效果看确实不甚理想。因此加大“飙车”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成本也应该尽快提上日程。
   截至2014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64亿辆,其中汽车1.5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突破3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超过2.46亿人(B),成为仅次于 美国的汽车大国,而与此同时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率连续多年高居全球前列。因此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和规范执法,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已经变得迫在眉睫。电影可以倒带,生命不会重来。但愿有一天“飙车”等危险驾驶的行为能在年轻人的思维中成为真正的“过街老鼠”,成为不想碰、不敢碰、碰 不起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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