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交通驾驶违法行为挂钩个人信用记录

省公安厅、省信用办等单位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 的2月1日起,苏州的机动车驾驶者如果再出现闯红灯、酒驾、遮挡号牌、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面临的可不仅仅是罚款和计分处罚这么简单了。

        《办法》中详细地将车主、开车人的驾驶违法行为划分为一般交通失信行为、较重交通失信行为和严重交通失信行为,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并累计达到相应等级, 将受到各级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实施的惩戒。据了解,江苏省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 及其惩戒措施作出系统全面的、可操作的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举。       ● 为什么要推出此管理办法,我适用吗?       《办法》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我省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所有人是指在我省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我省发生交通失信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截至去年底,江苏省机动车保有量1755万辆,机动车驾驶人2192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8%。交通信用管理在全国无先例可循,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 完善,而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是道路交通源头管理、路面管理的重点。因此,必须要从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先行入手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       ● 失信行为分为3个等级: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① 一般交通失信行为包括5大类,见下图:         解读:纳入一般交通失信行为的情形,主要是主观故意或与诚信有关的交通行为,比如遮挡号牌或者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以及不及时纠正、经常性违法等,如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违法被记满12分或机动车一年内闯红灯、超速等累计20起以上的。       ② 较重交通失信行为包括12大类,见下图:         解读:相 对而言,醉驾、飙车、肇事逃逸、伪造号牌等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的,都是较强主观恶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理应提高失信层次以强化惩戒。并且,对于一般交通失 信行为也不能放任。一般失信行为如果累积到一定程度,也应纳入后果更重层次的失信行为中,《办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开车人一个记分周期内,一般失信行 为达到3次,就算入较重失信行为;一种是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的机动车,在一个年度内一般失信行为达到3次,也要算入较重失信行为,以加大惩戒力度。同时《办 法》还强化对专业驾驶人的管理,对客货运等驾驶人的标准高于普通驾驶人。       ③ 严重交通失信行为包括4大类,见下图:         解读:图中四类情形的行为后果更加严重。其中第四类就是针对一些机动车恶意交通违法,如有的车一年内中有上百次交通违法记录,远超较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必须采取更有力度的惩戒措施,提高其失信等级也是势在必然。       ● 9部门各司其职实施联动管理       《办法》提出,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同文明办、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银行、保监等相 关部门共同实施。其中,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归集驾驶人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 上述信息纳入个人基础信用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应用。       对于文明交通失信人,《办法》规定,由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将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 明交通信用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及时查询相关人员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交通失信行为人实施相应惩戒。       ● 对于失信行为将如何惩戒?       一般失信行为以提醒、教育为主,较重、严重失信行为则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         解读:《办 法》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托综合平台对驾驶人、所有人交通失信信息进行告知、归集,并与个人基础信用数据库对接,然后由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整合机动车驾驶 人、所有人基本信息、交通失信信息,生成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档案。依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文明交通失信人实施联动惩戒,对于职业应 聘、评优评先、个人贷款、购买车险时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 如何修复交通失信记录?       交通失信记录并非伴随终身,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期满系统自动修复。         此外,一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的,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判决,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及时修复。       ● 对有异议的失信记录是否可以进行补救?         《办法》设置了救济程序,其中规定,车主、驾驶人对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核查申请,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受理,并在自收到核查申 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处理。对交通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有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正并发送至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更正有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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